六版:综合信息总第1416期 >2014-09-04编印

危险化学品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刊发日期:2014-09-04 阅读次数: 作者:lxxwzx  语音阅读:
 (一)《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第591号令)
  1.第七十五条 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使用活动,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有毒化学品目录)
  2、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化工企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3、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4、(一)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的标志,或者未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的;
  注:(本条违法项优先适用总局43号令《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1项)
  5、(二)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或者未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管道所属单位未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的;
  注:(本条违法项优先适用总局43号令《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2项)
  6、(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拴挂化学品安全标签的;
    7、(四)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提供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粘贴、拴挂的化学品安全标签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
  8、(五)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立即公告,或者不及时修订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
  9、(六)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的;
  10、(七)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包装的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不相适应的;
  11、(八)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在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在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的;
  12、(九)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专人负责管理,或者对储存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的;
  13、(十)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的;
  14、(十一)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置明显标志的;
  15、(十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或者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变更手续的。
  第八十条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16、(一)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重复使用前不进行检查的;     (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