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版:新闻视点总第1413期 >2014-08-29编印

花好钱办好事把好关《青岛市预算绩效管理条例》获通过为国内首个专门的政府预算绩效管理法规
刊发日期:2014-08-29 阅读次数: 作者:lxxwzx  语音阅读:
      8月27日上午,市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青岛市预算绩效管理条例》(简称《条例》),该条例的出台将加强预算支出管理,提高预算资金使用效益。这也是国内首个专门的政府预算绩效管理方面的法规,呈现出许多亮点。
      “预算管理工作经常存在‘重分配、轻管理;重使用、轻绩效’的现象,预算绩效评价的质量有待提高,评价结果没有得到很好的应用等问题。”市人大财经委负责人说,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政府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推动政府预算绩效管理的模式创新,实现预算编制、执行、监督与绩效评价的有机统一,制定这样一部地方性法规是非常有必要的。
      ——对超期的专项资金要评估,评估时视情况予以调整或撤销。针对专项资金绩效管理比较薄弱的问题,《条例》规定,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设立专项资金进行绩效评估。
      对专项资金安排中没有明确指出标准的项目支出,财政部门在审核其绩效目标的同时,应当对项目、资金安排进行预算评审。评审时,需考虑设立有无依据,是否符合程序,有无明确时限;项目实施的必要性、可行性,支出预算的合理性,绩效目标的规范性;已设立专项资金上年度预算执行和绩效评价情况。
      对设定的执行期限超过三年的专项资金,财政部门在进行项目支出、绩效评价时,应当组织中期绩效评估。如果出现以下情况,可以按照规定程序调整或撤销专项资金:专项资金设立的目标失去意义或者需要完成的特定任务已经不存在;专项资金的绩效达不到主要预期目标,整体使用效益不高、绩效不明显;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有违法违规情形,情节严重或者经整改无效;专项资金支持的绩效目标已经提前完成,不需要继续安排等。
      ——绩效目标要有 “时间表”。《条例》规定,除涉密内容外,财政部门应当定期公布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情况,预算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绩效目标、预算安排以及专项资金的项目承担单位、项目内容、支出用途、绩效评价等结果信息。
      对政府财力投资计划的项目支出,应当在项目立项时编报绩效目标,由立项批准部门审核并在下达投资计划时批复;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其项目、资金安排进行预算评审、决算审查,并将评审及决算结果作为安排预算和批复决算的重要依据。
      ——对重点项目要实施监控。《条例》规定,财政部门应当在政府采购、国库集中支付、资产管理等财政工作中,采集、分析预算绩效信息,跟踪、监控预算执行中的绩效管理情况,并选择部分项目进行重点监控。
      对重大项目或跨年度项目支出,可以在执行过程中实施阶段性绩效评价。
                                《青岛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