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版:综合新闻总第1407期 >2014-08-20编印

我市实施“河长”“湖长”制管理
刊发日期:2014-08-20 阅读次数: 作者:lxxwzx  语音阅读:
  近日,记者从有关部门了解到,我市对境内主要河流和湖泊全面实施了“河长”“湖长”制管理。市级“河长”制实施范围为大沽河、小沽河、洙河、五沽河、芝河、嵯阳河(市污水处理厂出水口-南岩水库)、长广河7条主要河流,“湖长”制实施范围为莱西湖(产芝水库)、青山湖(北墅水库)、龙泉湖(高格庄水库)、江山湖(堤湾水库)、月湖5个湖泊。
  据了解,市政府主要领导对辖区流域环境保护工作负总责,按照“一河(湖)一长、条块结合、分片包干”的管理体系,市政府领导分别担任“河长”和“湖长”,对河流、湖泊的水生态和水环境持续改善负领导责任,牵头组织河流、湖泊综合整治,协调落实各项工作措施。每条河流、每个湖泊设立2-3名“副河(湖)长”,由市直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担任,协助“河(湖)长”开展河流、湖泊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分解落实任务,汇总提报河流、湖泊的污染治理和日常管理情况。相关镇街、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辖区“河(湖)段长”,对辖区河流、湖泊水环境和生态环境持续改善负责,是“河(湖)长”制实施的责任主体,承担直排口截污、畜禽养殖污染整治、河道疏浚、沿河(湖)环境整治、河道生态绿化、农业面源污染整治等具体工作任务。市环保局、水利局等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工作分工,切实履行执法监管、行业指导和污染整治等职责。通过实施“河长”、“湖长”制,进一步明确了工作职责,实现对境内主要河流和湖泊的全面监管。
                                      (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