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版:综合信息总第1393期 >2014-07-25编印

关于在全省开展铁路沿线治安突出问题集中整治的通告
刊发日期:2014-07-25 阅读次数: 作者:lxxwzx  语音阅读:
  铁路是国民经济的大动脉。为全力维护好全省铁路沿线治安秩序,进一步净化铁路运输环境,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和沿线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山东省综治委铁路护路联防办公室、济南铁路公安局决定,自2014年6月至10月底,在全省开展铁路沿线治安突出问题集中整治行动,特通告如下:
  一、坚持“打防结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各级综治、护路组织牵头协调,路地公安机关和沿线有关单位密切配合,联手行动,集中整治铁路沿线“线路放置障碍、违法穿越铁路线路施工、割盗拆盗铁路器材、铁路交通路外伤亡事故”等突出问题,为铁路运输安全创造良好的治安环境和社会环境。
  二、铁路线路两侧设立“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距离分别为:1.城市市区高速铁路10米,其他铁路8米。2.城市郊区居民居住区高速铁路12米,其他铁路10米。3.村镇居民居住区高速铁路15米,其他铁路12米。4.其他地区高速铁路20米,其他铁路15米。
  三、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烧荒、放养牲畜、倾倒垃圾、种植影响铁路线路安全和行车瞭望的高大树木等植物。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扩区内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取土、挖砂、挖沟、采空作业或者穿越铁路线路施工,应当征得铁路运输企业同意并签订安全协议。
  四、严禁破坏电气化铁路防护栅栏、线路、信号、通信、供电等设备。对破坏铁路设施设备,拆盗、偷盗、收购铁路器材等违法犯罪行为,各级公安机关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五、电气化铁路防护栅栏外的铁路设施设备,请沿线广大人民群众保持安全距离,严禁攀爬、触碰、倚靠物品和拴牲畜,防止发生电击伤亡事故,防止发生影响列车安全运行的事故。对违反有关规定造成事故的,其责任自负;造成影响和中断铁路运输的,依法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并赔偿经济损失。
  六、严禁在铁路线路上摆放、遗弃障碍物,严禁石击列车,严禁在电气化铁路附近放风筝,严禁往铁路高压线上抛扔绳索、液体等杂物,严禁摩托车、自行车、电动车、行人等进入防护栅栏内行驶、行走。对违反有关规定者,各级公安机关根据有关法规进行治安处罚。
  七、铁路用地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铁路安全保护区内进行违法穿越铁路线路施工、私搭乱建违章建筑等影响路基稳定活动。对违犯有关规定者,各级公安机关和铁路用地管理机构有权制止,并可提请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政府有关主管都门依法清理整治。
  八、铁路沿线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保障铁路安全的教育,落实护路联防责任制,防范和制止危害铁路安全的行为,协调和处理保障铁路安全的有关事项,做好保障铁路安全的有关工作。
  九、维护铁路运输安全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铁路沿线广大人民群众要自觉爱路护路,积极同破坏铁路运输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对举报和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的公民,各级公安予以保护,并视情节给予奖励。
 
              山东省综治委铁路护路联防办公室
              济  南  铁  路  公  安  局
              二0一四年六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