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农村低保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4200元,向455户城乡困难居民发放临时救助金98.35万元,实现了全市389名符合条件的困难老人居家养老服务全覆盖;基本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服务内容由初期的9大类21项增加到现在的11大类42项,服务经费由初期的人均15元,提高到人均40元;上半年,我市累计完成城乡就业15938人,占全年总目标16000人的99.63%……今年以来,我市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为契机,深化惠民行动,提升幸福指数,扎实推进各项民生工程,交出了一份群众满意的答卷。
社会救助补贴标准大幅提高
今年我市大幅提高了城乡低保标准,4月1日起农村低保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4200元,增长22.8%,城镇低保标准提高到540元,增长12.5%。同时扩大低保覆盖面,到5月初新增城乡低保对象256人。提高农村五保供养标准。集中供养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8760元,分散供养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4380元。完成了3处镇(街)敬老院整合,先后3次对全市农村敬老院进行安全管理集中督查,为全市农村五保对象全部办理了意外伤害保险。落实各项社会救助政策。加快了临时救助效率,在每月集中办理的基础上,加大了紧急救助的比例,向455户城乡困难居民发放临时救助金98.35万元,其中紧急救助67户,占14.7%,比上年提高6.1个百分点。救助城乡患大病困难群众499人次,发放救助金154.9万元;为患病困难群众发放慈善助医救助金18.5万元。
困难老人居家养老服务全覆盖
今年,我市积极推进困难老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实现了全市389名符合条件的困难老人居家养老服务全覆盖;建立了80周岁以上低保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从今年1月份起为1121名低保老年人发放高龄津贴。认真完成“千万平米”工程项目。社会力量投资新建养老服务机构3处,新增面积12330平方米,新增床位400张。目前新(改)建42处社区日间照料中心主体工程已全部竣工,8月底全部达到运营条件。积极开展社会福利工作。对11名符合条件的困境儿童报青岛市民政局;为全市1330名入住社会养老机构及农村敬老院的老年人购买意外伤害责任保险。福利企业管理服务力度加大。积极协调税务部门完成两个季度退税800余万元。
公共卫生服务内容增加到11大类
在全市范围内实施了基本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服务内容由初期的9大类21项增加到现在的11大类42项,服务经费由初期的人均15元,提高到人均40元。建立健全了公共卫生专业服务机构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分工协作机制,实现了居民健康档案的精细化管理。截止今年6月份,共为69.4万名城乡居民建立了居民电子健康档案,建档率92.5%;为25.5万名高血压、糖尿病、重性精神病患者、65岁以上老年人、0—6岁儿童和孕产妇提供了免费保健。累计为6148名15岁以下儿童进行了乙肝疫苗免费补种;为714名贫困白内障患者进行了复明手术补助;为3.1万名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进行了补助;为8.5万名农村妇女免费进行了乳腺癌、宫颈癌检查;完成农村饮用水水质监测600份。
基本药物网上采购率达到100%
目前,我市基层卫生院和卫生室配备使用的基本药物全部实现了省级统一采购、配送、结算。自今年3月份起,我市全面实行了2012版《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目前,基本药物的网上采购率达到100%,总到货率保持在95%以上,三日到货率达到85%以上。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不断扩大。在二级医疗机构优先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并通过省网集中采购。目前,三家二级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配备比例达80%以上,网上采购比例达72%。建立医药购销行为公示、阳光用药等管理制度,严格采购纪律,规范临床应用。目前,市镇村两级医疗机构的处方合格率已由制度实施前的70%提高到95%以上,联合用药行为也逐步趋于合理;单张处方平均金额由实施前的40元左右下降到18元左右,村级药品价格平均下降46%,门诊人次平均增长18%。
城乡就业完成全年目标99.63%
上半年,我市累计完成城乡就业15938人,占全年总目标16000人的99.63%,其中:城镇失业人员就业3363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11575人,认定就业困难人员1017人,安置就业1007人,就业率99%;实现高校生自主创业105人,完成目标200人的52.5%;带动就业520人,完成目标1000人的52%;组织企业新录用人员培训680人,完成目标1000人的68%,组织失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620人,完成目标600人的103%,组织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报名350人,完成目标2400人的14.6%,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0.8%。
落实促进就业政策18项
在城乡就业政策体系建设方面,我市通过大力实施就业优先战略,积极筹集和安排促进就业暨大中专毕业生就业专项资金,确保逐步落实促进就业各项政策,累计落实就业政策18项,正在研究落实就业政策8项。在社会保险政策体系建设方面,主要落实了1项医疗保险政策,即长期医疗护理保险制度,对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入住定点护理机构接受医疗护理或居家接受医疗护理照料,发生的医疗护理费由护理保险基金按规定比例支付。
(侯义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