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上期)
九、离婚登记
(一)离婚条件:双方自愿并达成离婚协议;双方均不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结婚登记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二)申请材料:①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②本人的结婚证;③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三)办理程序:①初审。确认当事人双方亲自到场,符合地域管辖,所带证件齐全;②受理。经过初审,当事人符合离婚登记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并表明自愿离婚的意愿,登记机关受理当事人的离婚登记申请,当事人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③审查。一是对证件、证明和声明进行审查,确认证件合法、有效、内容一致,声明书内容与证件内容一致。二是对照片进行审查,确认照片是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质量符合存档要求。三是通过计算机核查当事人身份证是否合法等。④登记(发证)。对符合条件的,准予登记,发给离婚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向当事人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并当场退还当事人的证件。
(四)收费标准:免费(部分服务项目实行自愿签单)
(五)业务单位:莱西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六)咨询电话:88400682
十、补领《婚姻登记证》
(一)对象范围:①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②当事人依法登记结婚或离婚,现今仍然维持该状况;③当事人持有相关规定的证件。
(二)申请材料:①身份证、户口簿;②查档证明。当事人向原办理机关申请补领且有婚姻登记档案的,由登记机关直接查档。当事人不是向原办理机关提出申请,或当事人的婚姻档案已经移交的,由当事人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供查档证明。档案遗失的,当事人提交户口本上夫妻关系的记载,单位、村(居)民委员会或者近亲属出具的写明当事人婚姻状况的证明;③委托办理。当事人因故不能到登记机关办理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委托办理应当提交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和委托书。
(三)办理程序:①申请人提交申请及相关材料;②确认管辖权和当事人所持证件齐全有效;③见证当事人填写《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并签名;④对证件、证明、声明书进行询问、审查、核查;⑤对符合条件的,打印《补发婚姻登记证审查处理表》和补发的婚姻登记证书;⑥颁发补发的婚姻登记证;
(四)补领婚姻证分为以下三种情况办理:1、1986年1月以前登记结婚的(无档可查):①当事人双方身份证;②户口簿单位或村〈居〉委会出具的当事人《证明》,共同到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当事人双方户口在一起者,出具一个《证明》;户口不在一起者,分别由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出具《证明》)。2、1986年1月至2000年12月登记结婚的(有档可查):①当事人双方身份证;②户口簿;③市档案馆出具的《婚姻档案查阅证明》。(若查不到婚姻档案者,当事人双方持市档案馆出具的《婚姻档案查阅证明》、身份证、户口簿和单位或村(居)委会出具的《证明》,到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3、2001年1月以后登记结婚的(有档可查):①当事人双方身份证;②户口簿。
(五)收费标准:免费(部分服务项目实行自愿签单)
(六)业务单位:莱西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七)咨询电话:884006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