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14年7月1日起施行。为此,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下发通知,要求“两客一危”重点营运车辆必须全部纳入企业监控和政府监管平台。
《办法》规定,要充分利用动态监控系统开展事故调查工作,发生事故后,相关部门要及时调取道路运输企业或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负责单位封存的事故车辆动态监控数据,对于没有落实动态监控制度而对事故负有责任的道路运输企业、服务商及责任人员,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办法》要求,各级交通运输、公安、安全监管部门不得为道路运输经营者指定卫星定位装置厂家及产品,不得要求重复安装卫星定位装置,不得通过行政手段指定提供社会化卫星定位系统监控平台的服务商,不得要求服务商层层备案。
《办法》规定,实施前已经进入运输市场的重型载货汽车和半挂牵引车,各地应合理制订安装计划,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于2015年12月31日前全部安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并接入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旅游客车、包车客车、三类及以上班线客车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重型载货汽车和半挂牵引车要在出厂前安装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自2015年1月1日起,没有在出厂前安装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予发放《道路运输证》。
《办法》明确,自2014年7月1日起,新进入道路运输市场的重型载货汽车或半挂牵引车要接入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拥有50辆及以上重型载货汽车或者半挂牵引车的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于2015年12月31日前,要具备通过符合性审查的监控平台并有效接入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2015年12月31日前,对违反《办法》的重型载货汽车或半挂牵引车运输经营者,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整改,暂不实施处罚。
(人民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