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版:区域看点总第1371期 >2014-06-18编印

公安部令第123、124号 一百问
刊发日期:2014-06-18 阅读次数: 作者:lxxwzx  语音阅读:
☆服务群众措施☆
      (接上期)
      98、对采取隐瞒、欺骗手段补领驾驶证有哪些处罚?
      答:驾驶证遗失的,驾驶人应当向核发地车管所申请补领,补领时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身份证明和驾驶证遗失的书面声明。但在实际工作中发现,部分驾驶人以驾驶证丢失为由向车管所恶意申请补领驾驶证,有的甚至在驾驶证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扣留或者暂扣期间以欺骗手段补领,一人拥有多本驾驶证,以逃避路面执勤民警的管理和处罚。为此,123号令规定:驾驶人补领驾驶证后,原驾驶证作废,不得继续使用。驾驶人违反规定继续使用原驾驶证的,公安交管部门将处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并收回原驾驶证。驾驶证被依法扣押、扣留或者暂扣期间,驾驶人不得申请补发。驾驶人违反规定,采用隐瞒、欺骗手段补领驾驶证的,公安交管部门将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记6分,并收回补领的驾驶证。需要提醒的是,对于原驾驶证丢失,补领驾驶证后又找到原驾驶证的,驾驶人应当将原驾驶证交车管所或自行销毁,不得同时使用。目前,每本驾驶证都有唯一编号,并实行了计算机溯源管理,驾驶人申请补领了新驾驶证后,原驾驶证及编号将在驾驶证管理系统中被标注为失效。
      99、交通警察违法违规办理驾驶证该如何追究?
      答:交通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对聘用人员予以解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为不符合机动车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考试不合格人员签注合格考试成绩或者核发机动车驾驶证的;(二)减少考试项目、降低评判标准或者参与、协助、纵容考试作弊的;(三)与非法中介串通谋取经济利益的;(四)违反规定侵入机动车驾驶证管理系统,泄漏、篡改、买卖系统数据,或者泄漏系统密码的;(五)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驾驶培训机构经营活动的;(六)收取驾驶培训机构、教练员、申请人财物的。
      100、对运输企业的监管责任有什么具体规定?
       答: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是参与道路交通运输的主体,也是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重点群体。截至2011年底,全国共有营运驾驶人210万人,占驾驶人总量的1.04%;但2011年营运驾驶人共有交通违法2992.6万起,占全国总量14.75%;营运驾驶人交通肇事5.26万起,造成2.17万人死亡,分别占总量25.23%、35.32%。可见,营运驾驶人数量虽然不大,但交通违法和交通事故所占比率高。123号令对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资格准入和日常管理进行了严格规定,同时设定了运输企业主体责任和监管义务,规定运输企业定期将聘用的驾驶人信息向所在地公安交管部门备案,督促及时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和参加机动车驾驶证审验。公安交管部门要每月将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违法、记分、事故情况通报给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运输企业。2012年7月22日,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30号)规定,旅游包车、三类以上班线客车、危险品运输车和校车应严格按规定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运输企业要落实安全监控主体责任,切实加强对所属车辆和驾驶人的动态监管。对不按规定使用或者故意损坏卫星定位装置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和企业负责人的责任。(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