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版:综合信息总第1370期 >2014-06-17编印

莱西市公安局莱西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开展城区非法占路经营整治活动的通告
刊发日期:2014-06-17 阅读次数: 作者:lxxwzx  语音阅读:
      为维护我市城区道路交通秩序,严厉打击非法占路经营、机动车违反规定停放的违法行为,保护合法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青岛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规定,莱西市公安局、莱西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决定,自2014年月6月16日至26日,在城区开展非法占路经营专项治理整顿活动。现通告如下: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青岛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规定,严禁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一)擅自占用道路、广场等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设置集贸市场(包括早夜市)、停车场的或者虽经批准,但超出批准占用时间、范围或者期限的;(二)临街商店、机动车辆清洗和维修点及其他临街经营者,非法占用道路、广场从事经营活动的;(三)擅自占用道路、广场从事经营活动的;(四)严禁违反临时停车规定,将机动车停放在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
  第二条  根据《青岛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擅自占用道路、广场等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设置集贸市场(包括早夜市)、停车场的或者虽经批准,但超出批准占用时间、范围或者期限的;临街商店、机动车辆清洗和维修点及其他临街经营者,非法占用道路、广场从事经营活动的;擅自占用道路、广场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上述规定的,由执法部门责令其改正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规定:机动车违反规定停放、临时停车且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一百元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
  第三条 有上述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于2014年6月16日前自动清理完毕,逾期未改正者,莱西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莱西市公安局将集中进行清理整顿,并依法从重处罚。
 
 
     莱西市公安局
     莱西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二0一四年六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