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5月30日,我省的“单独两孩”政策已正式颁布实施。部分群众认为“是不是现在的生育政策松了,计划生育工作削弱了?”
答:2014年5月30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并于当日公布施行,在我省正式实施“单独两孩”政策。
这次《条例》共修改了5个内容,其中最大的亮点----当前群众最关心的内容就是正式启动了“单独两孩”政策。将《原条例》第二十一规定的“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修改为“夫妻双方或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此次单独两孩政策,之所以称“两孩”而非“二胎”,是强调生育的“数量”而非“胎次”,所以收表述为“单独两孩”更为准确。(如果第一胎生的是双胞胎或多胞胎,就不能适用单独两孩政策了)。
应该讲,这项政策的出台,只是国家逐步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一个重要环节,并不等于国家放松了计划生育工作。当前,我国人口众多的基本国情没有根本改变,人口对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压力将长期存在,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必须长期坚持,计划生育工作必须常抓不懈。
下面就“单独两孩”政策涉及到的相关问题,简单向大家进行一下政策解释:
一、单独两孩政策需具备哪些条件?
按照《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山东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别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规定》的规定,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夫妻,符合单独两孩政策:1、一方为独生子女;2、只生育或合法收养了一个子女;3、双方或一方户籍登记在本省。
二、独生子女如何进行界定?
根据《修改决定》,我省适用单独两孩政策的独生子女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形:1.夫妻生育的唯一子女。2.无子女的夫妻合法收养的唯一子女。3.夫妻生育子女中唯一存活的,且已死亡的其他子女均未曾生育。4.由社会福利机构抚养成人且查找不到兄弟姐妹的。5.夫妻唯一子女,夫妻离婚后,一方与该子女共同生活,未再婚或再婚后未再生育或收养的。6.夫妻唯一子女,夫妻丧偶后,未再婚或再婚后未再生育或收养的。7.夫妻生育一个子女后,又合法收养残疾儿童的原子女。
三、界定申请人是否为独生子女,需要提供哪些证明?
需提交:1、其父母的户口簿(首页、本人页及变更页)原件及复印件一份。2、其父母存档单位出具(无存档单位的人员由户籍地村居委会出具)的生育子女情况证明;父母为外省市户籍的,由父母户籍所在地县(市、区)人口(卫生)计生部门出具生育子女情况证明。
四、单独夫妇在《修改决定》正式生效前已经生育或怀孕的,如何处理?
以2013年11月12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时间为节点。2013年11月12日至《修改决定》正式生效之间,单独夫妇已经怀孕或生育第二个子女的,进行批评教育,补办《生育证》。
五、符合条件的“单独”夫妇办理生育证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1、独生子女父母生育子女情况证明(双方单位或村居委会出具),申请人的户口簿、结婚证、生育子女情况证明(双方单位或村居委会出具)等原件,并留存复印件一份。2、其父母原生育多个子女的,需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其他子女死亡的有效证明;其他子女达到法定婚龄后死亡的,村居委会应出具其未生育或收养子女的证明。
六、要求再生育的单独二胎夫妇,已享受独生子女奖励优惠待遇问题,怎么处理?
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单独夫妇申请再生育的,自申请批准再生育当月起,注销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停止继续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待遇,此前已经享受的奖励优惠待遇不予追回。
友情提示:6月15日前,符合“单独两孩”政策的夫妻,按照原有的《山东省生育证管理办法》申请办理。6月15日之后,按照省卫计委新的《山东省生育证管理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