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某日,张先生到公证处申请办理继承公证。张先生向公证人员出示了一份公证遗嘱、一份房屋所有权证及立遗嘱人的死亡注销证明。据了解,张先生所持的公证遗嘱,是其姑姑张女士生前所立,遗嘱中将其生前个人所有的房产一处,遗赠给其侄子张先生,张先生据此要求继承。
【案情分析】
公证员查看材料之后,告知其申请办理的不是继承公证,而是接受遗赠公证。首先,公证员对张先生提供的材料进行了严格的审查核实,由于张女士的公证遗嘱是在本处所立,公证员查阅、核对了原始档案,对该公证遗嘱的真实性进行了核实、确认。其次,公证员对张女士生前的档案中家庭成员状况及张女士原籍所在地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进行了审查核实,确认了张女士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根据调查,张女士与原配偶于1995年经法院判决离婚,二人共生育一个子女,即儿子刘某。离婚后张女士一直未再婚。张女士的儿子刘某于2006年因车祸死亡,刘某生前未婚亦无子女。张女士的父母均先于其死亡,张女士兄弟姐妹共有三人,张女士排行老三,有两个哥哥均健在。第三,根据张先生提供的张女士所遗留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张女士当年申请办理公证遗嘱的原始档案中的相关材料,张女士遗嘱中所处分的房屋,是其于2002年购买所得,系张女士个人财产,属于其单独所有。第四,公证员把张女士的两个哥哥请到公证处,分别向其二人出示张女士所立遗嘱及相关证明材料,请其二人确认并征询其意见,二人均确认其手中没有其他不同内容的公证遗嘱,并表示对张先生接受遗赠没有异议。公证人员分别为其二人制作了询问笔录并请其签名确认。据此,公证员为张先生出具了接受遗赠公证书。
【分析总结】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接受遗赠公证事项,办证过程中,公证员主要从以下几点着手,把握整个案件办理:1、遗嘱的真实性及效力确认。由于本案遗嘱是在本处所立公证遗嘱,因此,公证员借鉴了原始档案进行了确认。2、对接受遗赠时效性的掌握。该当事人申请接受遗赠公证的时间是2012年7月28日,遗嘱人的死亡时间是2012年6月13日,是在继承法规定的“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的有效时间提出申请的,因此该公证事项符合受理。3、对遗产范围的认定。虽然张女士当年在本处所立公证遗嘱对其所处分财产的权属进行了确认,但是,本着负责任的态度,公证员在承办该案时,对遗嘱人所处分的财产的权属进行了进一步审查及核实。4、对法定继承人范围的认定。该案的特殊之处在于,遗嘱人没有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公证员在根据相关证据材料确认该事实后,对遗嘱人的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进行了应有的告知、询问、确认及核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