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版:综合信息总第1345期 >2014-05-05编印

山东省工业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
刊发日期:2014-05-05 阅读次数: 作者:lxxwzx   语音阅读:
(接上期)
      第七条 设立下列建设项目的,投资建设单位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安全审查:
  (一)矿山建设项目;
  (二)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
  (三)使用危险物品为生产原料和设施、设备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建设项目;
  (四)黑色及有色金属冶炼建设项目;
  (五)化工、建材、轻工、造船等行业的重大建设项目;
  (六)国家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前款规定的建设项目,以下统称重点监管建设项目;重点监管建设项目之外的其他建设项目,以下统称非重点监管建设项目。
  设立非重点监管建设项目的,投资建设单位应当将安全生产条件论证报告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八条 设立重点监管建设项目的,投资建设单位在申请安全审查前,应当依法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设立进行安全评价。
  安全评价机构应当依据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进行评价,并对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第九条 投资建设单位申请重点监管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设立安全审查申请书;
  (二)规划选址文件;
  (三)安全生产条件论证报告;
  (四)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
  第十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指派有关人员或者组织专家依法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应当进行实地核查。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向投资建设单位出具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意见书。在20日内不能完成审查的,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投资建设单位。
  第十一条 重点监管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审查不予通过:
  (一)选址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二)对涉及的危险、有害因素分析、辨识不全面的;
  (三)对涉及的危险、有害程度分析、判断不准确的;
  (四)未进行安全生产条件论证或者论证不充分的;
  (五)安全设施的配置方案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要求的;
  (六)选择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的;
  (七)提供虚假文件的。
  第十二条 已经通过安全审查的重点监管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资建设单位应当向原审查部门申请变更审查:
  (一)外部的安全防护距离发生变化的;
  (二)变更建设地址的
  (三)变更主要装置、设备、设施平面布置的;
  (四)变更主要技术、工艺、生产方式以及主要装置、设备、设施的;
  (五)生产的规模、范围超出已经通过审查的规模、范围的。
  第十三条 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安全设施监督管理规定。重点监管建设项目设立未经安全审查合格的,投资主管部门不予立项,设计单位不得进行设计,投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第三章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应当依法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
  设计单位应当依据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以及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设计,并编制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项目概况;
  (二)建设项目涉及的危险、有害因素和危险、有害程度;
  (三)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策和建议的采纳情况说明;
  (四)采用的安全设施及数量、分布图和安全措施;
  (五)可能出现事故的预防及应急救援措施;
  (六)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置及人员配备;
  (七)安全设施投资概算;
  (八)结论和建议。
  第十五条 重点监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审查。审查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
  (二)设立安全审查意见书;
  (三)立项许可证明文件;
  (四)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五)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
  (六)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非重点监管建设项目需要报经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的,其安全设施设计由有关部门在审批该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时一并予以审查。
  第十六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指派有关人员或者组织专家自接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依法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决定,并出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是否批准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生产经营单位。
  第十七条 重点监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查不予通过:
  (一)未经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或者安全审查不合格的;
  (二)未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的;
  (三)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强制性规定的;
  (四)未采纳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策和建议且未作出充分论证和合理说明的。
  第十八条 重点监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报原审查部门审查同意。
  第十九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严格审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情况。重点监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查合格的,不予施工许可,投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施工单位不得施工。
第四章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和竣工验收
  第二十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批准或者备案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施工质量负责。
  第二十一条 安全设施施工完成后,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情况报告。施工情况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项目概况;
  (二)依据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
  (三)安全设施及其原材料的检验、检测情况;
  (四)主要装置、设施的施工质量控制情况。
  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发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不合理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时,应当停止施工并报告投资建设单位。确需修改设计的,投资建设单位应当通知设计单位进行修改。
  安全设施设计修改后,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属于重点监管建设项目的,应当报原审查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恢复施工。
  第二十三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后,投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检验、检测,保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满足安全要求,并处于正常适用状态。
  第二十四条 建设项目建成后进行试生产(使用)的,投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编制试生产(使用)方案。试生产(使用)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项目施工完成情况;
  (二)生产类型和设计能力;
  (三)试生产(使用)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及对策;
  (四)采取的安全措施;
  (五)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试生产(使用)起止日期。
       第二十五条 投资建设单位在采取有效安全生产措施后,方可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试生产(使用)。试生产(使用)不得超过国家和省规定的期限。
  第二十六条 重点监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前,投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已进行试生产(使用)的,应当对安全设施试生产(使用)情况一并进行安全评价。
  安全评价机构应当依据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进行安全评价,并对评价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