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市法院坚持依法严惩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2013年以来,该院共审结食品安全犯罪案件8件,涉案人员共计21人。
案件一:非法添加工业亚硝酸盐,制作“毒鸡架”
被告人陈某等7人,2011年3月至2012年7月,在水集街道办事处岚上村、炉上村租住的民房内无证加工鸡架。在生产过程中,非法添加对人体有毒、有害的工业用亚硝酸钠,并将加工后的鸡架在市水沟头批发市场销售。经鉴定,陈某等人生产的鸡架每公斤含有亚硝酸钠盐83mg。
被告人陈某等7人将非食品添加原料用于制作鸡架,导致其产品亚硝酸盐含量超出国家标准,并销售。均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市法院依法判处六个月至一年不等刑期,并处罚金。
案件二:非法添加无根豆芽素,生产“毒豆芽”
被告姜某某、王某某系夫妻,2011年以来,在马连庄镇自家平房内生产销售黄豆芽,期间向黄豆芽中添加国家明令禁止的6-苄基腺嘌呤添加剂。经检测,其生产的黄豆芽被检出6-苄基腺嘌呤14.81 mg/kg,严重超出国家检出限标准0.02mg/kg。
被告人姜某某、王某某以家庭小作坊的形式,在生产、销售黄豆芽过程中掺入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为夫妻共同犯罪,其行为均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姜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王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间,禁止从事豆芽、豆苗的生产、销售活动。
市法院刑庭负责人表示,该院将坚决打击侵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依法适用禁止令,禁止其在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同时呼吁全社会进一步增强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防范意识,积极举报此类犯罪,使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无处容身。
(王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