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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版:楼市金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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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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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财政保障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公布
刊发日期:2014-04-11 阅读次数: 作者:lxxwzx 语音阅读:
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决定从2014年开始,将中央补助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中央补助公共租赁住房专项资金和中央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归并为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
《办法》明确,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城市棚户区改造中回迁安置之外的住房开发、配套建设的商业和服务业等经营性设施建设支出。
《办法》还要求,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对专项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并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不得截留、挤占、挪作他用,不得用于平衡本级预算。
(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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