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31日,笔者从市城建局获悉,今年1月1日,国务院《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正式实施。为防治城市水污染和内涝灾害,促进城市节能减排和循环经济发展,我市将顺应形势要求,不断加强排水管理工作。
设施养护维修责任明确
城市排水设施包括排水管道、城区河道、明沟、暗渠、泵站及其附属设施。城市排水设施分为公共排水设施和专用排水设施。公共排水设施,是指提供公共服务的排水设施,由建设管理单位负责养护维修。专用排水设施是指产权人自行投资建设供本区域使用的排水设施,由产权人或者管理使用单位负责养护维修。
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排水管道、城区河道和泵站等排水设施的养护维修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养护维修。定期对城市排水设施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并建立检查档案。排水管道损坏、堵塞的,应当在发现后或者接到报告后,按照规定时限进行疏通、维修或者采取其它措施,恢复设施正常运行。
雨污管道不得混接
目前,我市城区已建成排水管道192公里、明沟、暗渠56公里,排污泵站6座。随着排水行业的发展,排水管理出现了一些排水设施养护责任不清,排水设施建成未及时移交,污染点源仍大量存在,城区明沟、暗渠、河道覆盖、占压情况较为严重等问题。
根据排水管理法律法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配套建设的城市排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城市排水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城市排水设施应当实行雨水、污水分流,雨水管道和污水管道不得混接。在排水管道覆盖区域,污水应当排入污水管道集中处理。禁止将污水排入雨水管道、城区河道、明沟、暗渠或者将雨水排入污水管道。公共排水管道未覆盖区域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设置临时性专用排水管道将污水排入公共排水设施,或者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的污水水质应当符合国家、省、市规定的要求。
明沟、暗渠不得占压
明沟、暗渠两侧各三米内和城区河道两侧各五米内,属于城市排水设施的安全防护范围,在安全防护范围内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和从事爆破作业等活动,在安全防护范围内施工,影响城市排水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与养护维修责任单位确定保护措施。
因施工作业需要临时封堵排水管道或者改变排水流向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与养护维修责任单位确定施工方案。
在城区河道、明沟、暗渠上立杆架线、埋设管线或者进行其它工程建设的,应当经市政处批准,并按照规范进行设计、施工,不得损坏城市排水设施。
污水排放需要许可
从事制造、建筑、电力和燃气生产、科研、卫生、住宿、餐饮、居民服务和其它服务等活动产生污水,并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所产生污水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向市城建局市政处申请办理城市排水许可证书。排水户应当按照许可的排水种类、总量、时限、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排放的污染物种类和浓度等排放污水。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和重点排水户应当将按照水量、水质检测制度检测的数据定期报城建局市政处。
“我们将积极参加山东省、青岛市组织的《条例》培训,进一步认识城市排水管理工作的重要性,明确责任,密切配合,从做好排水户调查、摸底等细节入手,全面推进城市排水许可,将城市排水纳入规范化、法制化管理轨道。”城建局市政处负责人如此强调。(刘春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