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版:副刊·家庭总第1326期 >2014-03-28编印

法院判令驳回对负事故全部责任王某的诉讼请求合法
刊发日期:2014-03-28 阅读次数: 作者:lxxwzx  语音阅读:
  基本案情:
  李某诉称:2013年3月16日被告王某驾驶轿车遇原告李某驾驶电动自行车,两车相撞,致原告受伤。经交警认定被告王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被告驾驶的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请求被告王某和保险公司赔偿包括医疗费7736.94元在内的共计13470.74元。
  法院判决:
  一、被告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李某经济损失12850.26元。
     二、驳回原告对王某的诉讼请求。
  崔律师分析:
  王某不承担赔偿责任的原因有下理由。
  1、王某驾驶的车辆已在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原告诉称的2013年3月16日发生交通事故是在保险期间发生的,事故发生后王某已经向保险公司履行了通知义务。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1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原告诉讼请求的包括医疗费7736.94元在内的所有赔偿项目共计13470.74元,因有的赔偿项目证据不足,经法院认定李某损失12850.26元不超过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应由保险公司全部承担,因此法院判令驳回原告李某对负事故全部责任王某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