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版:副刊·家庭总第1322期 >2014-03-21编印

建筑公司应支付农民工工资
刊发日期:2014-03-21 阅读次数: 作者:lxxwzx  语音阅读:
  案情:2013年初某A建筑公司将其承建的某工程外墙等工程分包给了王某,后王某雇佣张某和李某进行了施工。2013年11月份A建筑公司将承包款项支付给了王某,但王某并没有支付给张某和李某而是向其出具了工资欠条。后张某、李某找王某索要工资时王某不见踪影,张某、李某便去找A建筑公司索要工资,A公司则认为其已经将工资支付给王某了不应再支付给张某和李某。张某、李某便去“农民工清欠办”投诉,清欠办对案件进行了登记,后在律师的出面协调下A建筑公司支付了张某、李某的工资,张某、李某将王某出具的欠条交给了A建筑公司并向A建筑公司出具了收据。
  结论:A建筑公司应当支付张某、李某工资。
  提示:
      1、实际用工主体及承担责任主体仍旧是A建筑公司。
  虽然在《建筑法》、《合同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中,以及政府主管部门有关规章里,明令禁止转包,但实践中还是大量存在层层转包现象。施工过程中包括招用农民工等一切经营活动都以承包人的名义进行,实际上农民工都是接受转包的单位招用的。因工程总承包企业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由工程总承包企业承担清偿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责任。
  建筑公司与包工头之间仅仅是属于内部管理关系,其之间的内部管理制度等不能对抗第三人,用工主体实际上仍旧是建筑公司。因此建筑公司抗辩已经将工资交给了包工头是不能对抗第三人的,只要农民工未拿到工资便可以向建筑公司主张。
      2、建筑公司应将工资直接支付给农民工。
      根据《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企业应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企业可委托银行发放农民工工资。”
      可见,作为建筑企业应当及时将农民工工资直接发给农民工本人而不允许交由包工头等转交。建筑企业在招用农民工时应对农民工进行充分了解,并对其身份证进行登记,最好每人建立一个账户,以确保能够直接将工资发放到农民工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