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版:综合信息总第1317期 >2014-03-13编印

莱西市公安局关于开展大中型货车严重交通违法行为集中整治行动的通告
刊发日期:2014-03-13 阅读次数: 作者:lxxwzx  语音阅读:
  为全力预防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维护全市道路交通安全形势整体稳定,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出行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决定自3月10日起,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大中型货车严重交通违法行为集中整治行动,特通告如下:
  第一条  整治的重点是大中型货车超载;无证驾驶;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使用其它机动车号牌、行驶证;机动车无牌、未按规定悬挂号牌、故意遮挡或污损号牌上路行驶;驾驶逾期未审验和非法改装、拼装及报废机动车上路行驶。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一)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机动车,对驾驶人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2000元罚款、驾驶证记12分;(二)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号牌、未按规定安装号牌、故意遮挡或污损号牌,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驾驶人处200元罚款、驾驶证记12分;(三)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数据(非法改装),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并处500元罚款;(四)驾驶拼装或已达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强制报废机动车,对驾驶人处吊销驾驶证,并处2000元罚款;(五)机动车未按照规定期限进行安全技术审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驾驶人处200元罚款、驾驶证记3分;(六)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上至100%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驾驶人处500元、1000元、2000元不等罚款、驾驶证记6分;(七)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货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驾驶人处2000元罚款,并处15日以下拘留。
  第三条  运输企业要建立健全各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制度,抓好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企业对所属驾驶人及其从业人员要开展经常性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建立规范的教育培训台帐,有针对性的与每个驾驶员签订交通安全保证书,杜绝交通违法行为的发生。对存在重大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未及时组织整改或者整改不力导致事故发生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车辆所属单位对道路交通事故负有责任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部门依法处罚;有关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条  所有大中型机动车所属企业、所有人及管理人立即整改下列违法行为:
  (一)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非法改装);
  (二)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行驶证;
  (三)无牌、未按规定悬挂号牌、故意遮挡或污损号牌;
  (四)未按照规定期限进行安全技术审验;
  (五)拼装或已达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路行驶;
  (六)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
  第五条  对未按规定整改者,一经查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严厉处罚。
 
                           二0一四年三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