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版:科技之光总第1310期 >2014-02-28编印

青岛市科学技术局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技术转移专项补助资金实施细则(试行)
刊发日期:2014-02-28 阅读次数: 作者:lxxwzx  语音阅读:
  第一条  为更好落实《关于加快创新型城市建设的若干意见》(青发〔2013〕4号)精神,加快推进技术市场体系建设,大力培育科技中介服务机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技术转移,在市科技财政专项资金中安排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技术转移政策性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培育技术市场和科技中介服务机构。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科技中介服务机构是指参与企业研发中心建设,开展技术转移、科技咨询、技术评估、技术产权经纪、科技培训和专利代理等专业化科技服务的中介机构。
  第三条  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组织开展补助资金的申报、评审和下达工作。
  市科技局依据法定职责负责评审确定补助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及补助额度。
  市财政局依据法定职责负责补助资金预算审核和绩效评估。
  第四条  补助资金采用后补助支持方式实施。
  对技术转移机构和技术合同服务机构的补助资金根据评估等级和年度业务量确定。
  市科技局委托行业服务机构开展技术转移机构和技术合同服务机构的评估认定工作。
  本细则所称技术转移机构,是指为促进技术转移过程提供各类服务的机构;本细则所称技术合同服务机构,是指为技术合同提供咨询、评价、经纪和科技成果转化技术转移综合性服务的机构。
  第五条  外地科技中介机构在青设立法人机构或分支机构从事技术转移工作,享受本地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同等待遇。
  第六条  参与青岛市企业研发中心培育建设计划,对企业研发中心培育基地进行一对一服务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根据服务合同和培育基地验收合格的数量,依据产学研合作和促进技术转移的情况,每个服务合同给予1-3万元补助,每个机构补助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七条  对经认定的并通过上一年度考核评估合格的市级以上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给予一定比例补助,补助标准分别为50、30和20万元。
  第八条  鼓励申报市级和国家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获得国家级示范机构称号的给予一次性补助100万元。
  第九条  对经认定的高校和科研机构技术合同服务机构,根据年度技术合同成交额给予补助,补助标准分别为50、30和20万元。
  对经认定的综合类技术合同服务机构,按技术合同成交额给予补助,补助标准分别为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
  第十条  对开展技术经纪人业务培训、技术经纪职业资格考试的行业服务机构,根据其相关支出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助,额度不超过80万元。
  第十一条  对符合本市重点领域的高校和科研机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在本地转化),经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后,根据合同成交额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研发经费补助(财政资金支持的不重复补助)。
  第十二条  同一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和技术转移机构同年度不重复资助支持。
  第十三条  行业服务机构开展技术转移机构和技术合同服务机构的评估认定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评估认定结果应当公开并提交市科技局。
  第十四条  专项补助资金实行年度集中申报,每年3月份申报上一年度补助。
  申报专项补助资金科技中介服务机构需登陆青岛市科技计划管理平台,在线填写《青岛市科技计划项目申报信息表》,并上传《补助资金申请书》及其他相关附件材料。
  专项补助资金的使用和拨付严格执行《青岛市科学技术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青岛市科学技术专项资金拨付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2013年4月2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5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