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版:平安·法治总第1309期 >2014-02-27编印

教育陷阱费用一经收取概不退还法官:是无效条款
刊发日期:2014-02-27 阅读次数: 作者:lxxwzx  语音阅读:
       中小学校迎来开学季,形形色色的培训班、课外班等招生报名如火如荼,还有成人自我增值提升的进修班、英语班等教育培训宣传铺天盖地。教育消费已成为家庭生活消费的重要支出,在这些教育消费中,有不少陷阱还不为市民所注意。
  法官提醒,市民在选择教育消费时也应多加注意,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注意看清条款,谨防合同中的陷阱。
  案例:退费条款“玄机”多
  市民林女士于2011年5月报名参加某培训中心举办的英语培训班,报读班级为初、中级,学费为9800元。学员须知中规定,学员报名一经入档后概不退费,在学习期间未经请假,一个月不上课者视为自动退学。
  林女士交学费后在该培训中心正常就读,后于2011年6月提出休学申请,同年8月又提出退还学费申请,但培训中心不同意退还学费,后双方经调解达成协议:培训中心退还林女士中级班学费5000元,同时初级班课程保留学籍一年半,约定入学时提前半个月来校预约,在来电预约后十五天之内即安排入学。
  林女士于2012年3月24日向培训中心提出复学,但至今因各种原因未能被安排入学。林女士认为该培训中心教学质量及方式与其宣传的不一致,因此林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培训中心退回英语培训初级课程学费48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教育培训已经实际上不能进行下去,而导致该结果系因培训中心没有履行双方协议的约定造成,培训中心应当向林女士退回相应的学费。法院判决培训中心向原告林女士退回初级班培训学费3200元。
  法官:签订合同前看清退费条款
  据介绍,由于教育培训具有很强的人身依附性,任何单位、个人无权强迫他人必须接受培训服务,这也就是说消费者有主动退学、终止培训的自主选择权。在学员单方要求解除合同时,根据合同等价有偿及公平原则,学员退学后的培训费在扣除已接受服务的费用及培训机构前期投入的聘请教师等费用分担后,应退还给学员。
  教育培训纠纷合同多涉及学费的收取或退还,常见的教育培训退费条款有两类:
  一是“费用一经收取,概不退还”。此约定是免除教育培训机构责任的无效条款。一旦发生纠纷,仍然是要根据双方实际义务履行情况来判定费用的退还,由违约方承担不利后果。
  二是“满足如下条件情形,可退还费用”。此约定符合合同有效的形式要件,但现实中,退费条件苛刻,且退还的费用还可能“打折”。在签订合同时,教育培训机构应对此类退费条款予以特别提示,若消费者经特别提示后仍自愿签订合同的,则应遵守合同约定。如果培训机构未尽到合理提示注意义务的,消费者就可以此来进行抗辩,主张不受该退费条款的约束。
  刘宇在此提醒消费者,签订培训合同前应仔细了解退费条款,如有异议,应即时提出并与培训机构进行沟通,避免出现纠纷时陷入被动。(新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