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版:综合新闻总第1308期 >2014-02-26编印

我市小区公用设施用电将执行居民生活电价
刊发日期:2014-02-26 阅读次数: 作者:lxxwzx  语音阅读:
 
  日前,市物价局根据上级政策要求,明确我市居民住宅小区公用附属设施等用电于2014年5月1日起全面执行居民生活电价政策。
  通知规定,我市城乡居民住宅小区公用附属设施用电(不包括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用电),以及机关、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集体宿舍的生活用电价格,暂不实行阶梯式电价,按照居民生活用电中的非居民用户价格执行。同时明确指出,居民住宅小区公用附属设施用电,是指城乡居民家庭住宅小区内的公共场所照明、电梯、电子防盗门、电子门铃、消防、绿地、门卫、车库等非经营性用电。
  通知要求,居民住宅小区公用附属设施用电,以及机关、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集体宿舍的生活用电,要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用电实行分表计量;暂未实行分表计量的,由供用电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各类用电分摊比例或用电数量。
                                        (徐亚晓 徐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