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版:区域看点总第1308期 >2014-02-26编印

企业关联业务往来申报培训资料
刊发日期:2014-02-26 阅读次数: 作者:lxxwzx  语音阅读:
  一、政策依据 :
  1、报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三条;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附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税务机关在进行关联业务调查时,企业及其关联方,以及与关联业务调查有关的其他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提供相关资料(条例第114条第一款:与关联业务往来有关的价格、费用的制定标准、计算方法和说明等同期资料)。
  (2)《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国税发[2009]2号);关联申报、同期资料管理、转让定价、预约定价安排、成本分摊协议、受控外国企业、资本弱化以及一般反避税等特别纳税调整事项的管理。
  2、填表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的通知》(国税发[2008]114号)
  (2)《2008年版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业务需求》(国税函[2009]72号)
  二、关联关系:
  依据(国税发[2009]2号)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的第二章第九条,“关联关系”主要是指企业与其他企业、组织或个人具有下列之一关系:
  (一)一方直接或间接持有另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以上,或者双方直接或间接同为第三方所持有的股份达到25%以上。若一方通过中间方对另一方间接持有股份,只要一方对中间方持股比例达到25%以上,则一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按照中间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计算。(填报关联关系表(表1)中关联关系类型A类)
  (二)一方与另一方(独立金融机构除外)之间借贷资金占一方实收资本50%以上,或者一方借贷资金总额的10%以上是由另一方(独立金融机构除外)担保。(填报关联关系表(表1)中关联关系类型B类)
  (三)一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是由另一方委派,或者双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同为第三方委派。(填报关联关系表(表1)中关联关系类型C类)
  (四)一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同时担任另一方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者一方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同时担任另一方的董事会高级成员。(填报关联关系表(表1)中关联关系类型D类)
  (五)一方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由另一方提供的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特许权才能正常进行。(填报关联关系表(表1)中关联关系类型E类)
  (六)一方的购买或销售活动主要由另一方控制。(填报关联关系表(表1)中关联关系类型F类)
  (七)一方接受或提供劳务主要由另一方控制。(填报关联关系表(表1)中关联关系类型G类)
  (八)一方对另一方的生产经营、交易具有实质控制,或者双方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包括虽未达到本条第(一)项持股比例,但一方与另一方的主要持股方享受基本相同的经济利益,以及家族、亲属关系等。(填报关联关系表(表1)中关联关系类型H类)
  强调说明:有涉及以上多种类型的关联企业,应在关联关系表(表1)关联关系类型中,据实填报企业所涉及到的类型。
  三、关联交易:
  (依据(国税发[2009]2号)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的第二章第十条):
  关联交易主要包括以下类型:
      (一)有形资产的购销、转让和使用,包括房屋建筑物、交通工具、机器设备、工具、商品、产品等有形资产的购销、转让和租赁业务;
  (二)无形资产的转让和使用,包括土地使用权、版权(著作权)、专利、商标、客户名单、营销渠道、牌号、商业秘密和专有技术等特许权,以及工业品外观设计或实用新型等工业产权的所有权转让和使用权的提供业务;
  (三)融通资金,包括各类长短期资金拆借和担保以及各类计息预付款和延期付款等业务;
  (四)提供劳务,包括市场调查、行销、管理、行政事务、技术服务、维修、设计、咨询、代理、科研、法律、会计事务等服务的提供。 
   四、表间关系:
  (一)《关联关系表》(表1)
      有中国以外的国家或地区投资的企业还需填报《对外投资情况表》(表8)
  (二)《关联交易汇总表》(表2)
                 《购销表》(表3)
                 《劳务表》(表4)
                 《无形资产表》(表5)
                 《固定资产表》(表6)
                 《融通资金表》(表7)
  (三)《对外支付款项情况表》(表9)(服务贸易、收益等)--对外支付备案
  强调说明:1、去年已报送关联申报的企业(企业所得税归地税管理,下同),为关联申报1-7表必报企业。 2、“走出去”企业,为关联申报表8必报企业。 3、对外支付款项(包括未支付但已列入本年度成本费用的款项)的企业,为关联申报表9必报企业。 
  五、报送的企业类型:
  查帐征收的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核定征收的不报。
  六、报送时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三条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的规定,所有查账征收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应一并附送《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截止五月底前)。
  七、法律责任:
  企业未按照有关规定向税务机关报送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