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版:金融理财总第1307期 >2014-02-25编印

银监会明确存贷比红线暂不变
刊发日期:2014-02-25 阅读次数: 作者:lxxwzx  语音阅读:
  银监会日前正式发布《商业银行流动性管理办法(试行)》(下称办法)。银监会明确,将对银行实施流动性覆盖率、存贷比、流动性比例等三项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
  其中,“存贷比不应高于75%”这一指标并未进行调整。至于其他内容,其实与在去年10月发布的办法征求意见稿基本一致。譬如,商业银行流动性覆盖率应于2018年底前达到100%;在过渡期内,应于2014年底、2015年底、2016年底及2017年底前分别达到60%、70%、80%、90%。据了解,上述新规将于3月1日起正式试行。
存贷比监管有争议
  对于日前发布的办法,其实各方几乎只关注一点——存贷比指标会怎么样。
  对此,银监会在针对上述办法的答记者问中承认,存贷比监管有缺陷,并表示将会积极推动立法机关修订写明存贷比指标考核的《商业银行法》,改善存贷比的监管。
  银监会相关负责人称,随着商业银行资产负债结构、经营模式和金融市场的发展变化,存贷比监管也出现了覆盖面不够,风险敏感性不足,未充分考虑银行各类资金来源和运用在期限和稳定性方面的差异,难以全面反映银行流动性风险等问题。
  在过去几年,银监会为适应中国金融市场的发展变化和商业银行资产负债多元化的趋势,曾微调过存贷比的监管口径:如将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专项金融债所对应贷款、支农再贷款从存贷比分子中扣除,又如从2011年开始推行月度日均存贷比指标,以抑制银行突击吸存。
  据业内人士透露,在全球金融危机期间,银监部门曾允许一些小银行突破存贷比上限。
自贸区存贷比待突破
  存贷比被写入上述办法,也意味着在一段时间内进驻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的银行仍不能摆脱存贷比监管的束缚。
  综合多家自贸试验区银行分支机构的信息反馈,在一揽子亟待落地的自贸区金融政策中,自贸试验区银行分支最看重的一条便是存贷比放开。“在自贸区内用存贷比约束没有意义。”一银行业内的权威人士指出,自贸区内银行的资金来源应主要来自同业拆借,其中主要是面向境外的资金拆借。更进一步剖析,自贸试验区内积聚的是贸易型企业,而这一类企业无法提供稳定的、很大基数的存款来支持银行做贷款。
  银监会在上海自贸试验区挂牌前夕出台的关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行业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建立健全区内银行业特色监测报表体系,探索完善符合区内银行业风险特征的监控指标,优化调整存贷比、流动性等指标的计算口径和监管要求。这给上海自贸试验区内银行的存贷比考核放开预留了政策窗口。最新的消息是,监管部门正在对自贸试验区存贷比的放开以及如何放开进行论证。
同业、理财纳入管理
  就其他内容而言,银监会在日前出台的办法中对银行建立多维度的流动性风险监测分析框架、流动性风险监管的方法、手段和程序提出要求。办法要求商业银行对包括同业和理财在内的各业务条线的流动性风险进行有效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商业银行流动性覆盖率应于2018年底前达到100%;在过渡期内,应于2014年底、2015年底、2016年底及2017年底前分别达到60%、70%、80%、90%。
  办法同时规定,在过渡期内,鼓励有条件的商业银行提前达标;对于流动性覆盖率已达到100%的银行,鼓励其流动性覆盖率继续保持在100%之上。
  根据日前发布的办法,在发生影响单家机构或市场的流动性事件时,办法要求监管机构与境内外相关部门加强协调合作,适时启动流动性风险监管应急预案。监管部门还有权对流动性管理评估不合格的银行采取相应的纠正整改、监管强制措施或行政处罚。
  银监会进一步表示,由于巴塞尔委员会正在修订的净稳定资金比例的相关标准计划将于2014年底前定稿,因此,日前出台的办法暂时移除了净稳定资金比例的相关内容。待巴塞尔委员会完成对净稳定资金比例的修订后,银监会将结合中国银行业的实际进一步完善上述办法。
分类监管:84%适用机构已达标
  日前,银监会正式公布《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该文件是巴塞尔协议Ⅲ中国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中国版流动性风险监管引入了巴Ⅲ的流动性覆盖率指标(简称LCR),同时,仍旧保留了传统的存贷比、流动性比例等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
  中国版流动性风险监管办法充分体现了分类监管和差异化监管的原则。
  鉴于流动性覆盖率较为复杂,对银行组织架构、管理水平和信息系统等均提出了较高要求,对于规模较小、复杂程度较低的银行而言,合规成本较高。因此,中国版《办法》规定,对于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农村信用社、外国银行分行以及资产规模小于2000亿元人民币的商业银行,不适用流动性覆盖率监管要求。这相较2013版征求意见“资产规模小于2000亿元人民币的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的规定,更周全地考虑到中外公平待遇的问题。
   “从其他国家(地区)已发布的流动性覆盖率监管规定及征求意见稿看,大部分拟对流动性覆盖率实施差别化监管。”上述监管机构人士介绍,如香港拟适用于总资产或境外业务超过2500亿港元的银行。美国拟适用于总资产在2500亿美元以上或表内境外风险敞口超过100亿美元的国际活跃银行;对于总资产在500亿美元以上的非国际活跃银行,适用经调整的流动性覆盖率。
  据银监会有关负责人介绍,商业银行从2012年开始填报LCR指标,按照巴塞尔委员会修订之前的口径,截至2013年底,中国银行业平均流动性覆盖率是125%,44家银行适用流动性覆盖率监管范围,且去年底都超过了60%的要求。“去年底LCR已经超过100%的银行,适用机构占比84%,资产占比是86%。”
            (新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