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养老待遇。于2013年1月起,第10次调增企业退休(职)人员养老待遇,全市12724名企业退休(职)人员,人均月增加养老金215.3元,调增后人均月领待遇达到1915.3元。
二是推行农保转城保政策。对原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允许其自愿向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移,到2013年12月底,共有1290人办理了转移手续。
三是实现参保女职工分娩“零负担”。对参保女职工分娩过程中产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全部由生育保险基金和定点协议服务机构负担,此举年内为800余名生育女职工节省生育费用150万元。
四是完善城镇大病医疗救助制度。对罹患大病发生医疗费属于医疗保险统筹范围内个人负担部分和医疗保险统筹范围外的费用,分别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政府财政出资,给予大病医疗救助,年内共为415名符合救助条件的人员发放大病医疗救助金141.5万元。
五是实行社区转诊优惠政策。对经定点社区医疗机构转诊住院治疗的参保职工,住院医疗费的起付线减半执行,起付标准以上2万元以下部分,个人自负比例减少两个百分点。
六是建立城镇居民医疗补助金制度。对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从基金中按照每人每年30元的标准筹集大额医疗补助金,参保居民在一个医疗年度内发生的超过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的医疗费,由大额医疗补助金按照90%的比例给予支付,每个医疗年度不超过20万元。
七是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贴标准。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贴标准由每人每年240元调整到了300元,增加了基金收入,提高了基金抵抗风险能力。
八是推行企业工伤保险待遇社会化发放。自2013年6月1日起,改变以往工伤保险待遇拨付给企业再由企业付给个人的做法,实行经办机构拨付金融机构再由金融机构发给个人的办法,避免了企业截留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等问题的发生。
九是扩大异地联网结算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将烟台、济宁、泰安、日照等16个城市90家定点医疗机构纳入了异地就医联网即时结算范围,参保人员在该类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可以直接报销应予报销的医疗费,个人只需结算应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