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妻子王某欠张某沙款24640元。离婚后,债权人张某将王某夫妻双方告上法庭要求还款,2013年11月,法院对这起案件作出判决:王某夫妻双方付给张某人民币20640元及利息。
2007年1月,王某给张某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今欠沙款24640元整。”后付4000元,余款20640元经张某多次索要未果,于2013年6月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王某夫妻共同支付欠款及利息。
庭审中,双方争论的焦点集中在王某的丈夫该不该承担张某的债务。王某丈夫认为,其与王某于2011年离婚,现在不是夫妻关系。因此,他不应承担债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买卖关系事实清楚。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欠款证据充分。二被告原系夫妻关系,虽然现在已经离婚,但所欠沙款系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系夫妻共同债务,故应由二被告承担还款责任。原告要求二被告负担逾期付款利息,因双方无明确约定,故应从原告主张权利即起诉之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息计算逾期利息。”遂作出上述判决。(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法条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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