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们和别人家都是低保户,为什么每月领到的低保金不一样多?
答: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政府对人均收入达不到当地低保标准的家庭给予差额救助的制度。也就是说家庭人均收入与低保标准相比较,差多少补多少。由于家庭人均收入不同,决定了低保补助不同。另外,政策规定:一部分特殊困难的低保对象还享受专项生活补贴。其中:对农村低保对象中的五保户、孤儿、残疾人、独女户、失独家庭、低保家庭中小学到高中阶段的子女享受专项生活补贴;城镇低保对象中的孤老、孤儿、残疾人、艾滋病人及艾滋病病毒携带者、三胞胎及以上家庭、失独家庭享受专项生活补贴。这些资金都是通过银行与低保补助一起发放,就出现了低保金各不相同的情况。
问:我去年申请低保,村委会说我们家不符合条件。我认为评定不合理,应该怎么办?
答:享受城乡低保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是须有我市城乡居民户籍;二是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本市低保标准(农村低保每人每年3420元,城镇低保每人每月480元),三是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规定的条件。主要包括:不能拥有机动车辆(残疾人用于功能性缺陷补偿且非经营性活动的代步机动车、低档摩托车、非经营性农用拖拉机除外)和船舶,家庭人均金融资产不得超过当地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2倍,拥有两套及以上产权住房且住房总面积超过当地人均住房面积1.5倍。你先看一下你是否符合条件。如果你的家庭符合低保条件,可以重新提出申请。
从今年开始,村(居)委会不再有低保初审权。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要以家庭为单位,向户籍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也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代向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低保申请。经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民主评议和公示后,报市民政局审批。市民政局经过审核,提出审批意见。如果对镇政府、市民政局的办理结果有不同意见,可以向他们提出重新核实的申请。镇政府和市民政局可以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在20个工作日内重新作出审批决定。
问:我是2012年底退伍的老兵,听说退伍后地方发给一定的安置费,想咨询一下具体的标准?
答:退伍士兵安置费主要是指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自主就业的农村退役士兵,按每服役1年45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经济补助。城镇退伍义务兵、初级士官在部队选择自主就业的,领取当年的地方自谋职业金标准扣除在部队已领取的一次性退役金之差,一次性经济补助金额低于年均4500元的,补足到年均4500元发放。
对有立功表现、高学历和进西藏服役经历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分别按不同比例增发一次性经济补助金。个人荣立一等功、二等功、三等功的分别增发50%、30%、10%;入伍前获得国家承认的全日制大专、本科以上学历毕业生分别增发5%和10%;对进西藏服役的增发10%。
另外,我市对待安置期间的退役士兵还要发给一定数量的生活补助费。城镇退役士兵和初级士官待安置期间,按城镇低保标准发给10个月的生活补助费,三级以上士官发给3个月的生活补助费。
(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