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版:平安·法治总第1265期 >2013-12-05编印

市法院狠抓“三个规范”打击醉酒驾驶
刊发日期:2013-12-05 阅读次数: 作者:lxxwzx  语音阅读:
  2011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酒驾入刑”两年来,市法院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共审结因醉酒引发的危险驾驶犯罪案件共83件83人次,判处1至6个月不等的刑期,有效打击了醉酒驾驶行为,维护了我市交通秩序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在审理危险驾驶案件中,市法院始终注重抓好“三个规范”确保案件审理质量:一是规范量刑标准,针对案件涉及的驾驶车型、道路类型、醉酒程度、实际损害后果等因素,细化危险驾驶案件的量刑档次,确保量刑均衡、规范和科学;二是规范罚金幅度,综合考虑我市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犯罪情节和社会危害性等因素判处罚金,同时要求判处的拘役与罚金数额比例要适当;三是规范缓刑适用,强化与公安、检察部门的沟通联络,明确高速醉驾、冲卡拒检、事后逃逸、致人伤亡等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醉驾后果严重的案件原则上不适用缓刑,规范并统一裁判尺度。
  此外,市法院加大对“醉驾入刑”法律规定的宣传教育力度,将“醉驾入刑”法律规定作为开展法律宣传的主要内容。主审法官不仅在宣判之后对被告人进行法庭教育,使之认识到危险驾驶的危害性,而且还选择比较典型的案件进行公开审判,借助报刊、电视、网站等多种法宣载体以案说法,将法律的震慑作用通过媒体传递给社会,警醒驾驶员不要心存侥幸,自觉依法驾驶,达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目的。
  法官提醒市民:根据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等于)80毫克/100毫升的行为属于醉酒驾车。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将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等于)20毫克/100毫升、小于80毫克/100毫升的行为属于饮酒驾车。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王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