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男)与张某(女)于2006年3月经人介绍相识,于2007年1月登记结婚,婚后生一女孩,二人约定孩子随父亲姓,遂取名王甲,后因感情不和,于2013年2月协议离婚,女儿王甲由女方抚养。在女儿一年级入学时,张某未经王某同意将孩子的姓改为张甲。后王某知道了此事,到山东益强律师事务所进行法律咨询要求将张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恢复孩子的原姓氏可否?
山东益强律师事务所崔洪强律师解答:离婚后,父母一方是否有权变更未成年子女姓名,我国法律并无明确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却有相关精神。一是1951年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子女姓氏问题的批复,认为“父母离婚,除因协议变更子女姓氏或子女年已长成得以自己意志决定其从父姓或母姓外,并无使其子女改变原用姓氏的必要。”二是1981年8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变更子女姓氏问题的复函,认为“傅家顺在离婚后,未征得陈森芳同意,单方面决定将陈昊彬的姓名改为傅伟继,这种做法是不当的。现在陈森芳既不同意给陈昊彬更改姓名,应说服傅家顺恢复儿子原来姓名。” 三是1993年11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九条规定:“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 根据该规定,孩子改名后,父亲或母亲应该继续支付抚养费,不得以孩子已经改名为由抗辩。该条同时规定,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但这必须以诉讼为前提。
另外,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规定,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由此可以看出,决定姓名的权利最终属于自然人本身,前提条件是其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而未成年人在变更姓名时,必须得到监护人的同意。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在子女姓名的问题上享有平等的权利,所以,任何一方变更子女姓名时,都要征得对方的同意。也就是说,只有孩子的亲生父母均同意,方可变更其姓氏。像你孩子的母亲未经你同意,擅自将女儿的姓氏更改为张姓是欠缺法律依据的。
由此看出,除非双方协商一致或子女成年后自己决定姓氏,否则任何一方擅自变更子女姓名的做法是不当的,如果你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将责令恢复原来你女儿的原姓氏。
崔律师提醒:
近年离婚率越来越高,夫妻离异后,因单方更改孩子的姓名而产生的民事纠纷为数不少。这种行为从法理上讲,于法无据;从情理上讲,是对中国传统的家族姓氏观念的违背。这样做容易导致离异家庭的子女与父母关系的疏远,对孩子的心智成长造成创伤,并且容易造成父母双方的关系更加恶化,引发父或母拒付子女抚养费、教育费等后续问题。因此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父母双方应该多从有利于孩子成长的角度出发,不要擅自更改孩子的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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