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2013年3月29日,望城司法所接待了两位白发苍苍的老人。他们所为何事?
落座后得知,两位老人系夫妻关系,因老太太父母所留房产而来。老太太姓李,娘家系本镇某村,父亲于1947年牺牲在解放战场上,母女二人守在父亲留下的3间草房里艰难度日。为生活所迫,四年后,其母另嫁于同村贾姓男子,并相继生下两个儿子,仍在这三间房内共同生活。现老太太出嫁几十年,生母、继父也早已过世。这几年,房地产暴涨,农村宅基地确权,又勾起了老太太对这三间房屋的许多情结。
听完两位老人的来意,司法所的同志便与他们攀谈起来。按当地农村的习惯做法,房产只分给儿子娶媳妇,闺女出嫁是不分给房产的。“你说,这房子到底有没有我的份?”针对李老太的提问,司法所的同志对这三间房产进一步分析下来:从法律上说,李老太父母对此房产如何处理都没有留下意见,那么李老太父亲为娶媳妇置下的这3间房子当为婚前个人财产,他本人牺牲后(这时李老太爷爷奶奶已去世),这3间房子作为其遗产就由李老太与其母亲每人一半来继承,也就是每人1.5间。李老太母亲的1.5间房在再婚时也是婚前个人财产,因李老太继父去世在前,当其母亲去世后,这1.5间房屋作为遗产,就由李老太与其二位兄弟各继承三分之一,就是每人半间。这样算来,这3间房产,李老太个人前后继承下来的应当有两间。
但是,现实中这3间房屋早已经由其大弟管理使用多年,尽管李老太出嫁后也曾出资进行过维修,毕竟其弟对这3间房屋的修缮管理尽了更多的责任。且李老太远嫁他村,不可能实现对这房屋的管理使用。“我就觉着这么多年一句话都没有,就这么不明不白的归了他,我心里不舒坦。”听了这话,司法所人员立即与李老太娘家村调解干部取得了联系,并共同做其大弟的思想工作。最终以其大弟支付老太太2000元补偿款,姐弟三人共同确认其大弟的房屋所有权而告终,多年没有来往的姐弟三人,还从此频繁地走动起来。
【案件点评】近几年,随着房地产市场的火爆发展,房价节节攀升,又加上社区建设和旧村改造拆迁,农村房产宅基地纠纷呈多发态势,由此造成父子反目、兄弟成仇的例子也时有耳闻。这类纠纷不仅影响家庭和睦,同时也对社会稳定造成隐患。实践告诉我们,处理这类纠纷,依法办事是基础,亲情教化是关键,再以“嫁出去的闺女泼出去的水”这种老观念去处理问题是行不通的。
【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