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版:莱西卫生总第1226期 >2013-09-18编印

《青岛市控制吸烟条例》正式实施
刊发日期:2013-09-18 阅读次数: 作者:lxxwzx  语音阅读:
  《青岛市控制吸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青岛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并于2013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
  《条例》规定:“供公众进行社会活动或者提供购物、餐饮、住宿、医疗卫生、教育培训、休闲娱乐健身等服务的室内公共场所;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室内工作场所以及电梯、楼道、餐厅等公共区域;从事旅客运输的各种公共汽车、出租汽车、火车、地铁、轻轨、船舶、民用航空器等公共交通工具内以及室内外等候区域、站台;幼儿园、中小学校、妇幼保健机构、儿童医院、儿童福利院以及其他主要供未成年人活动或者为未成年人提供服务的场所的室内外区域;文化、体育活动场所的室内区域和室外观众席以及演艺、比赛区域;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吸烟场所”禁止吸烟,并规定禁止吸烟场所不得设置吸烟室或者划定吸烟区。
  《条例》指出,禁止吸烟场所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负责该场所控制吸烟的相关工作,有责任对禁止吸烟场所内的吸烟者予以劝阻;对不听劝阻的,可要求其离开或者拒绝为其提供服务,或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监督部门负责对控制吸烟工作的监督和违反《条例》行为的处理,其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商场、超市等购物场所的监督管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对餐饮服务场所和药品批发、零售经营场所的监督管理;公安机关负责对提供住宿、洗浴、美容美发、休闲娱乐等服务的场所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监督管理;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对各类文化、艺术场所的监督管理;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职责负责对教育机构、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民政部门负责对社会福利机构的监督管理;体育行政部门负责对体育场馆、健身场所的监督管理;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对除民用航空器、火车外的公共交通工具以及室内外等候区域、站台等的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其他禁止吸烟场所的监督管理。《条例》同时要求控制吸烟监督管理部门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对受理的投诉举报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并反馈投诉举报人。
  《条例》明确了处罚尺度,对禁止吸烟场所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违反《条例》规定的,由控制吸烟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条例》规定,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不听劝阻的,由控制吸烟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百元的罚款。
  为贯彻落实好《条例》的相关要求,我市已成立了控烟工作领导小组,组建了控烟办公室,建立了控烟联络员制度;各监管部门相应成立了由主要负责同志牵头的控烟工作领导小组及控烟办,指定相应的控制吸烟执法机构及其责任人,负责管辖职责范围内控烟执法工作,并设立控烟举报投诉电话,受理公共场所、工作场所和群众的投诉举报。下一步,各控烟监管部门将强化对所辖相关公共场所和工作场所的执法检查,对违反《条例》且经多次教育拒不改正的,将严格执法,严肃查处。(傅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