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版:综合信息总第1225期 >2013-09-17编印

莱西市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通知
刊发日期:2013-09-17 阅读次数: 作者:lxxwzx  语音阅读: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规范质量安全监督行为,确保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现就加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监督范围、机构及职责
  (一)本通知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包括城市道路、桥涵、公共交通设施、给水、排水、燃气、供热、城市防洪、城市照明、环境卫生、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工程。
  (二)莱西市城乡建设局是本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的统一管理。莱西市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站(以下简称市政工程质安监督站)具体负责全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对参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的质量安全行为、工程实体质量及安全文明生产进行监督检查。
  (三)市政工程质安监督站履行以下监督管理职责
  1.办理质量监督登记手续,安全报监手续,核查工程开工条件及有关准备工作。
  2.按照国家及省、市制定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受监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主体及有关机构履行质量安全责任和义务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3.按照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对受监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抽查和监督检测。
  4.对施工技术资料、监理资料、质量检测报告等工程建设的质量文件和资料进行监督抽查。
  5.对混凝土预制构件及商品混凝土、沥青混合料、石灰粉煤灰稳定砂砾、水泥稳定土类等材料的生产过程及质量的监督检查。
  6.对建设(监理)单位组织的工程质量验收和竣工验收进行监督。
  7.及时、如实作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记录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文件签发、收集以及监督档案的整理工作。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报告,并提交莱西市城乡建设局备案管理机构。
  8.参与本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查,掌握本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状况,及时总结、交流和推广工程质量管理经验。参与组织本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和优质(精品)工程的评选。
  9.参与质量安全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的质量安全信誉评价。
  10.受理本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投诉,监督有关责任单位对工程质量安全投诉的处理。
  11.对质量安全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和核实,提出处罚建议或按委托权限和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二、工程质量监督及安全报监登记
  (一)质量监督登记
  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之前,按工程建设有关规定向市政工程质安监督站申请办理工程质量监督登记手续,并提报以下有关文件(资料):
  1.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报告和批准书;
  2.中标通知书和施工、监理合同;
  3.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登记表;
  4.加盖公章的勘查、设计、施工单位、监理企业的资质等级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
  5.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工程项目的负责人和机构组成、质量管理体系资料;
  6.施工组织设计和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
  7. 其他需要的文件资料。
  (二)安全报监登记
  施工单位办理安全报监手续时,提报以下有关文件(资料):
  1.建设单位向施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范围证明;
  2. 中标通知书和施工、监理合同;
  3.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4.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图;
  5.临时设施规划方案;
  6.施工现场安全防护计划;
  7.施工进度计划;
  8.工程概算确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费用及拨付计划;
  9.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专项安全方案措施);
  10.工程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有效证件的复印件;
  11.拟使用的施工起重机械设备;
  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三)市政工程质安监督站对以上资料进行审查,对经检查有关文件、资料和手续齐全并符合法定程序的工程,在7日内签发《工程质量监督受理书》和《工程安全监督受理书》。
  建设单位持《工程质量监督受理书》和《工程安全监督受理书》及其它相关资料,向莱西市建设项目综合管理中心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三、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
  (一)工程竣工验收
     1.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对工程进行竣工验收。
     2.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按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执行。
     3.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7个工作日前将验收时间、地点、内容及验收组名单书面报告市政工程质安监督站。
     4.市政工程质安监督站对建设单位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监督。工程竣工验收监督的主要内容有:
  ⑴对工程竣工验收条件和有关质量文件(资料)进行查验;
  ⑵对竣工验收组织形式和竣工验收方案监督;
  ⑶对竣工验收的组织及程序进行监督;
  ⑷对质量责任主体执行国家技术标准和质量验收规范的情况进行监督;
  ⑸对工程实体质量和观感质量进行抽查、抽测。
  5.发现质量责任主体在工程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行为或者工程存在有影响安全或使用功能的质量问题时,市政工程质安监督站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建设单位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1.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向莱西市建设项目综合管理中心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2.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⑴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⑵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工程报建日期,施工许可证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及验收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以及备案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⑷法律规定应当由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对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
  ⑸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3.竣工验收合格后,在保修期间,施工单位应按合同约定进行保修。
  本通知内容自文件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莱西市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站 
  电话:0532-87420787邮箱:lxszgcjdz@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