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版:综合新闻总第1212期 >2013-08-23编印

《廉政准则》解读
刊发日期:2013-08-23 阅读次数: 作者:lxxwzx  语音阅读:
  八不准“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异地工商注册登记后,到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这六、七、八三个“不准”,都是对领导干部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提出的限制性要求。其中一些要求,以前是针对省部级以上领导干部提的,《廉政准则》扩大了限制范围,把它变成了对党员领导干部的普遍要求。第七、八项规定,没有“一刀切”地禁止在管辖地区和范围内经商办企业,而是出现了一个关键词——“利益冲突”。所谓“利益冲突”,是指公共职务所代表的公共利益与其本人的私人利益之间可能存在的抵触、违背或者侵害。例如,2006国务院第456号令关于《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特别是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工作人员的亲属不得开办娱乐场所或参与、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性活动。去年,公安部党委下发的《公安机关领导干部五个严禁》第二条明确提出:严禁近亲属在分管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这些规定的本意就是这了防止“利益冲突”。总的来说,领导干部应当认真处理好亲情与党性的关系,不仅要管住自己,还要管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切实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提醒和约束,防止他们利用你的职权和影响,从事可能造成不良影响的活动。
  党中央非常重视领导干部作风建设,针对当前领导干部作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廉政准则》用第六和第八个“禁止”提出了明确要求。
                                         (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