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社会也具有现实属性,是针对不特定人群的公共场所,网络环境的广泛性和互动性使得谣言的传播范围和影响力更大,危害也就更深。”北京邮电大学互联网治理和法律研究中心主任李欲晓说,网络上的言论自由不能没有边界和限制,不能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不能对现实生活和社会形成危害。一个公民在享受网络上自由权利的同时,也要履行义务自觉维护网络秩序。
对于网络上散布谣言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主要分为三种责任:一是民事责任,即如果散布谣言侵犯了公民个人的名誉权或者侵犯了法人的商誉,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要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及赔偿损失的责任;二是行政责任,即如果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或者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尚不构成犯罪的,要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规定给予拘留、罚款等行政处罚;三是刑事责任,即如果散布谣言,构成犯罪的要依据《刑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近年来,微博的悄然走红,给谣言的制造和传播插上了“腾飞的翅膀”,穿上了“隐形的外衣”。当下决心动用法律手段来惩治愈演愈烈的网络造谣行为时,却发现存在着一些司法障碍,诸如制裁谣言的罪名体系滞后、网络造谣的入罪标准、刑事制裁与行政防控的结合难题等。正在参与一个治理网络谣言课题的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博士龙凤钊认为,治理网络谣言一方面要强调法律,另一方面也要网民言行自律,提高网民和网络运营者的法律意识和文明素质。
DCCI互联网研究院院长刘兴亮说,作为谣言的载体,网络平台是一个很好的着手点,我国互联网发展到现在,网络媒体不再是一家独大的局面了。对于抵制谣言,网络媒体孤军奋战效果不大,只有大家都联合起来共同抵制,才能营造更好的网络舆论环境。
(摘自8月21日新华网)
新闻背景
北京公安机关近日打掉一个在网上蓄意造谣传谣、扰乱网络秩序、非法获取经济利益的网络推手公司,不乏粉丝和追随者的网络红人“秦火火”“立二拆四”等人因涉嫌犯罪被依法刑拘。
截至今年6月底,我国网民数量已达到5.91亿。而随着互联网及其新应用的快速发展,一部分人或为了吸引眼球,或为了发泄不满,或为了谋求利益在网上造谣生事,每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被社会公众所厌恶。
社会热点事件往往是网络谣言的重灾区。2011年温州“7·23”动车事故发生后,“秦火火”发布微博称铁道部向事故中的外籍遇难者协议赔偿三千万欧元,在网上引起轩然大波。
2012年四川芦山地震后,一自称地震局内部人员的网民在百度贴吧发帖散布谣言,称“4月20日芦山7级只是前震,成都将于4月22日发生9.2级地震”,引起网民恐慌。
社会热点人物则往往是网络谣言集中攻击的对象。从“雷锋一身全套高档行头”“张海迪拥有双重国籍”“罗援将军曾是对越自卫反击战逃兵”……许多在网上流传、扭曲、裂变的现实,让大量网民难辨真假甚至信假为真,更让谣言受害者的声誉受到严重侵害。
网络社会不是法外之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明确规定,利用互联网造谣、诽谤或者发表、传播其他有害信息,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一系列互联网法规也对惩治网络谣言作出了明确规定。
(摘自8月21日新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