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上期)7、广播影视服务。
广播影视服务,包括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服务、
发行服务和播映(含放映,下同)服务。
三、试点前后的税款归属及衔接
(一)试点纳税人在2013年8月l曰之前签订的尚未
执行完毕的租赁合同,在合同到期日之前继续按照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缴纳营业税。
(二)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因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足以抵减允许扣除项目金额、截至试点实施之日尚未扣除的部分,不得在计算试点纳税人试点实施之日后的销售额时予以抵减,应当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还营业税。
试点纳税人按规定继续缴纳营业税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不适用本项规定。
(三)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在2013年8月l目前已缴纳营业税,2013年8月1日(含)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应当报地税机关核准后退还已缴纳营业税。
(四)试点纳税人2013年8月1目前欠缴的税款及其
滞纳金、罚款,由地税机关负责追缴。
(五)试点纳税八自行发现其20l3年8月1目前提供的“应税服务”需要补缴税款的,应按照现行政策规定向地税机关补缴相应税款。
(六)试点纳税人2013年8月l目前提供的应税服务,
因税收检查等原因需要补缴税款的,应按照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补缴营业税。
(七)地税机关2013年8月1日之后通过纳税评估、税务稽查、注销检查等、发现“营改增”试点纳税人2013年8月1日之前发生少缴税款或偷、逃、骗、抗税等税收违法行为的,由地税机关负责追缴处理。
(八) “营改增”后提供广告服务的单位和个人的文化
事业建设费由国税部门征收。
四、试点之后的发票使用问题
(一)目2013年8月1日起,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应开具由国税部门监制的发票,停止使用地税等部门监制的发票和票据,但从事有形动产租赁的试点纳税人、在2013年8月1日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租赁合同业务可继续领用并开具地税网络发票,或到地税代kai发票,直至租赁合同履行完毕。
(二)冲红发票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77号)文件规定,试点纳税人2013年8月1日前提供改征增值税的营业税应税服务并开具发票后,如发生服务中止、折让、开票有误等,且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的,应开具红字国税普通发票,按照国税冲红发票管理有关规定处理、对于需重新开具发票的,应开具国税普通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