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版:综合新闻总第1209期 >2013-08-20编印

《廉政准则》解读
刊发日期:2013-08-20 阅读次数: 作者:lxxwzx  语音阅读:
  五是不准“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和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下面三个“不准”是新增加的三种情况。
  六是不准“违反规定用公款购买商业保险,缴纳住房公积金,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这里列举的都是公款成为变相福利的问题。尤其是近年兴起的购买商业保险,这种保险是与社会保险相对的,按商业原则经营,以营利为目的的保险形式,说到底,就是一种特殊的商品,购买商业保险等于购买一件商品。用公款购买商业保险,有悖于社会保险制度的改革,有悖于国家现行的财政监管制度和税收管理,也有损于领导干部的廉洁自律。
  七是不准“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特别需要提醒的是,如果利用了职务便利,采取非法手段将公共财物据为己有,就可能构成贪污罪,一些不廉洁的行为看似微小,却有可能铸成大错。
  八是不准“挪用或者拆借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等公共资金或者其他财政资金。”比较著名的如上海社保基金案,上海市劳保局原局长祝均一违规拆借社保基金达32亿,给民营企业家收购沪杭高速公路,他自己获得了巨额利益回报,制造了上海改革开放以来最大的腐败案件。(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