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保健食品监管,整顿规范保健食品市场秩序,严厉打击保健食品非法生产、非法经营、非法添加和非法宣传(下称“四非”)等违法行为,保障广大人民群众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我局决定对举报保健食品“四非”违法行为的个人和单位予以奖励。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实行时间
2013年5月至9月30日
二、举报范围
(一)保健食品非法生产行为:
1.地下黑窝点生产保健食品的;
2.企业未经许可生产保健食品的;
3.在生产过程中偷工减料、掺杂掺假或者不按照批准内容生产保健食品的;
4.生产的保健食品存在重金属、微生物超标等质量问题的;
5.违法违规委托生产的。
(二)保健食品非法经营行为:
1. 经营假冒保健食品文号、标志以及未经批准声称特定保健功能产品的;
2.经营保健食品产品质量不合格或来源不明的;
3.以会议、健康讲座、专家义诊等形式违法销售保健食品的或通过利用“赠药、“发放小礼品”等方式,吸引老年人参加其组织的促销活动。;
(三)保健食品非法添加行为:
1.在生产减肥、辅助降血糖、缓解体力疲劳、辅助降血压等保健食品中非法添加药物的;
2.使用上述保健食品后效果非常明显的;
(四)保健食品非法宣传行为:
在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广告中夸大功能范围或宣称保健食品具有疾病预防或治疗功能的。如“根治”“药到病除”等用语,或者以“无效退款”“无毒副作用”等承诺的;
三、举报形式
任何人或单位可通过来人、电话、书信等举报形式举报保健食品违法行为。接到举报后,我局会及时进行调查处理,违法犯罪的,我们将移交公安部门处理,并对举报人信息予以保密。
举报电话:12331 0532-88436508
四、举报人条件
(一)举报的违法行为发生于莱西市行政区域内;
(二)有明确、具体的被举报方(包括生产经营地址、产品、时间等);
(三)举报提供的线索事先未被行政主管部门掌握或媒体公开;
(四)举报的情况经查证属实;
(五)同一线索被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
(六)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线索的,按一案进行奖励;
五、奖励办法
(一)举报人举报的情况经查证属实,给予举报人100元线索奖励。
(二)举报人举报的情况经查证属实,且经立案查处,并形成罚没收入的,除按第(一)条奖励外,再给予举报人以下奖励:
1、根据举报人提供的线索与调查处理的事实结论相符合的程度,举报分为下列四个等级:
一级:举报人对违法人员、违法地点、违法事实完全清楚,提供关键证据和票据,并积极配合查办,经查与事实完全相符,按本条(三)款规定比例的100%发给奖励;
二级:已掌握现场物证、书证及其他有效证据,并配合查办,举报情况与查办事实基本相符,按本条(三)款规定比例的80%发给奖励;
三级:已取得部分重要证据,但尚未对违法事实进行直接核实,仅提供查办线索,未配合查办案件,举报情况与查办事实大致相符,按本条(三)款规定比例的60%发给奖励;
四级:仅为怀疑或推测性举报,经查证属实,按本条(三)款规定比例的30%发给奖励。
(三)给予举报人的奖励额度,按每案实际执行罚没收入的下列比例确定:
1.罚没收入不足10000元的违法案件,按罚没收入的10%给予奖励;
2.罚没收入在10000元及以上的违法案件,按罚没收入的5%给予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50000元。
欢迎广大群众踊跃提供线索,为维护食品安全履行公民义务。
二零一三年五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