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版:综合新闻总第1203期 >2013-08-08编印

《廉政准则》解读
刊发日期:2013-08-08 阅读次数: 作者:lxxwzx  语音阅读:
   (二)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党员干部作为国家的公职人员,都掌握着一定的公权力,这种公权力只能用来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公众服务,如果利用公权力的影响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就会混淆公权与私利的界限,导致以权谋私、与民争利。
  这一禁止也包含了6个“不准”:
  一是不准“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公务员法》等很多党纪国法已明确规定,国家工作人员不得以独资与他人合资、合股、合作、合伙以及私自以承包、租赁、受聘等方式经商、办企业。党员领导干部与一般国家工作人员相比,手中往往掌握更多的资源,自己经商、办企业,既影响市场上的平等经营、公平竞争,又无法集中精力做好本职工作。因此,《廉政准则》明确规定,不准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
  二是不准“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与上市公司相比,非上市公司不通过证券交易市场公开筹资,财务披露要求低,监管体系不够完善,违反相关规定拥有这类企业的股票,更易引发领导干部收受干股等多种问题。南通市就曾查处过一起领导干部利用谋划、监管企业改制之便,获取改制后企业价值上百万元的干股,并将其转让套现,最终东窗事发、身败名裂。
                                (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