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八个禁止、五十二个不准”详细解读
(一)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党的领导干部,无论职务高低,其权力都是人民赋予的,只能用来为人民谋利益,决不能用来谋私利。在这方面,绝大多数领导干部做的是好的,是能够秉公用权、廉洁从政的。但也有些人不能正确对待手中的权力,甚至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而且手法不断翻新,形式更加隐蔽,成为党风廉政建设中的一个突出问题,人民群众对此反映强烈。
这一禁止包含了6个“不准”:
一是不准“索取、接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财物”。现在,腐败分子以借为名受贿的行为比较多,有事先写好借条但借条放在自己身边备用的,有觉察形势比较紧张临时补写借条的,有的以借为名长期占用房屋、汽车并不打算归还的,等等,这些都应引起我们广大党员领导干部的高度重视。关于本项中的“以借为名”,理解时要结合《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中纪发〔2007〕7号)中的有关规定,实践中注意与借用的区分。具体认定时,除双方交待或者书面协议之外,主要应当结合以下因素进行判断:(1)有无借用的合理事由;(2)是否实际使用;(3)借用时间的长短;(4)有无归还的条件;(5)有无归还的意思表示及行为。
(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