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涉药刑事犯罪案件往往是药监部门先行介入,但由于执法权限和侦查手段有限,再加上取证的标准和要求不同,往往不能在现场收集到足够的证据。而侦查机遇稍纵即逝,以至于涉药违法犯罪无法得到应有惩治。
联合办案机制的特点之一就是公安提前介入、药监推后退出,两部门共同调查取证。公安机关的强制手段和先进的侦查技术手段可以起到保护犯罪现场、及时控制犯罪嫌疑人、充分获取证据的作用,而药监部门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术手段可在涉案企业合法性判断、涉案产品质量检测、定性等方面发挥专业作用,两者有机结合,大大提高了查办案件的成功率。
实际上,如何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一直是备受热议的话题。而市食药监局推行的“联合办案模式”,为解决这一难题开拓了一条新路。(田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