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政准则》主体内容是对领导干部从政行为八大不良方面进行“禁止”;在八个不同的方面下,又具体详细列出五十二种“不准”的行为,增加了禁止党员领导干部干预房地产等领域的经济事务以及家庭生活方面大办婚丧喜庆事宜等规定。这八个“禁止”主要是: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禁止违反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假公济私、化公为私;禁止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禁止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禁止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谋取私利;禁止脱离实际,弄虚作假,损害群众利益和党群干群关系。
我们知道,《廉政准则》的核心内容就是上面的八个禁止、五十二个不准。此外,在《廉政准则》的第二和第三章内容中,还对《准则》实施与监督的责任主体、落实《准则》并提高其执行力的保障措施、违反《准则》的处理方法、《准则》的适用范围、《准则》解释的归属等相关问题进行了明确。
(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