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及时购买“交强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机动车所有人为从事道路交通活动的车辆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任何机动车所有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或侥幸心理而忽视购买“交强险”。现实生活中,凭侥幸心理不购买“交强险”的案例为数不少。
1、2012年4月23日9时30分,郝XX驾驶无号牌手扶拖拉机在郝家寄马埠村后同李XX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双方驾驶人受伤,医疗费用较大,摩托车驾驶人构成伤残。该事故中,双方车辆均未购买“交强险”。在询问中,郝XX称自己的拖拉机主要用作农田耕种,感觉不会发生交通事故,没有必要购买“交强险”;李XX称自己已购买了轿车,摩托车放在家中基本不骑了,就是偶尔骑一次,也不可能发生交通事故,没有必要购买“交强险”。
2、2010年4月15日19时许,高XX驾驶鲁FRGXXX号轻型普通货车在省道307小莱线(莱西辖区)77KM处同一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摩托车驾驶人受伤,医疗费用较大,摩托车驾驶人构成伤残,发生事故时,该货车保险期刚过期12小时。询问中,高XX称自己养车多年,一直购买保险,从未出过事故,这一次出车前,知道车险快到期了,自己开车注意点,不会出事,等出车回去再购买保险。
在交通事故处理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对因交通事故造成经济损失,首先由“交强险”承担,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责任承担,“交强险”赔偿限额,有责的: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万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千元。无责的: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2千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百元。从赔偿数额来看,无论有责或无责,都会带来较大的经济负担。所以,每一位车辆所有人,一定要对所拥有的机动车依法及时购买“交强险”。
二、发生交通事故后现场当事人应该怎么办?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受伤,往往受伤的人员或亲属要求未受伤的有车辆移动能力的驾驶人,使用肇事车辆将伤者送往医院,在这种情况下,车辆驾驶人应当怎么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抢救受伤人员,挽救生命,是每一个车辆驾驶人不可推卸的责任,但移动了现场不做标记,对事故处理部门勘察现场,查明导致事故的原因,确定事故的责任,带来了一定的困难。有时,在确实无法查明原因的情况下,只能认定移动车辆者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所以在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受伤后:一、应立即拨打医疗急救电话,请求医疗急救部门急救;如果现场有可以利用的车辆,也可用该车辆将伤者及时送往医院急救。二、在无法做到以上急救方法时,必须动用事故车辆,或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时,将要移动的车辆在事故后的停位上,用明显留下痕迹的东西,将各车轮的位置表在地面上,然后再移动。
事故科联系人:科长:李建
电话:13963950006
事故处理民警:张咸诗
电话:139697508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