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版:综合信息总第1189期 >2013-07-16编印

“上下班途中”三要素定工伤
刊发日期:2013-07-16 阅读次数: 作者:lxxwzx  语音阅读:
案情简介:
      2011年4月10日,某公司职工葛某下夜班后跟领导请了两天假回到公司宿舍,当日上午乘坐出租车到乡下的娘家看望孩子,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葛某家属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工伤认定部门不予认定工伤。
启示与思考: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但何为“上下班途中”限制,引发不少争议。此类案件的处理,应结合“上下班的时间”、“上下班的路线”、“上下班的目的”三要素来理解。
      (一)对于“上下班途中”的时间要求,应该是在一个合理的时间范围内,根据职工上下班路程的远近,使用交通工具的不同,考虑交通状况等因素,在合理的一段时间范围内均可以认为是上下班时间。在理解时间要素时,需要把握上下班时间和行程时间两个方面的要求,上下班时间是指正常工作或加班加点的开始(结束)时间,行程时间是指职工选择的行程路线和交通工具从单位到住处所需要的合理时间。
      (二)对“上下班的线路”要求,这里路线应该是上下班的合理路线,而不应该是必经路线,合理路线可以是地面路线,地下路线(地铁、过江隧道等),高空路线(高架桥等)。各种路线只要可以联系到迅捷,或者费用低、或者安全性好等理由,就可以认为是合理路线。
  (三)对“上下班的目的”要求,即职工是以上下班为目的。职工在上下班途中从事了其他活动,该活动是职工日常生活必需的、合理的要求,且在合理时间内未改变以“上下班”为目的的合理路线,应当认定为“上下班途中”,相反,如果职工改变了这个目的,即使在合理的时间、合理的路线,也不宜认定“上下班途中”。
      本案例中,葛某下班后3个小时才离开公司,且到父母家看望孩子,并非在合理的时间,并非合理的下班路途,不能认定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