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版:新闻视点总第1184期 >2013-07-05编印

禁烟场所不得设吸烟室公务活动不得提供烟品《青岛市控制吸烟条例》9月1日起正式实施
刊发日期:2013-07-05 阅读次数: 作者:lxxwzx  语音阅读:
  6月27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青岛市控制吸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从今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根据《条例》,购物、餐饮、住宿等室内公共场所将取消吸烟区,一旦出现违规吸烟情况,经营者将受罚。
      《条例》规定,禁止在下列场所吸烟:提供公众进行社会活动或提供购物、餐饮、住宿、医疗卫生、教育培训、休闲娱乐等服务的室内公共场所;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室内工作场所以及电梯、楼道、餐厅等公共区域;从事旅客运输的各种公共汽车、出租汽车、火车、地铁、轻轨、船舶、民用航空器等公共交通工具内以及室内外等候区域、站台;幼儿园、中小学校、妇幼保健机构、儿童医院、儿童福利院以及其他主要供未成年人活动或者为未成年人提供服务的场所的室内外区域;文化、体育活动场所的室内外观众席和健身场所。
      《条例》规定,禁止吸烟场所不得设置吸烟室或者划定吸烟区,不得放置烟具和附有烟草广告的物品;在禁止吸烟场所的醒目位置,要设置禁止吸烟标识,禁止吸烟标识应当包含监督管理部门以及投诉举报电话;单位根据需要在本单位非禁止吸烟场所划定吸烟区的,吸烟区应当远离人员密集区域和行人必经的主要通道,并应当设置明显的指引标识以及吸烟有害健康的警示。
      《条例》进一步明确了执法主体。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组织、指导和协调控制吸烟工作,工商、食药、公安、文化执法等九大部门负责对其职责范围内控制吸烟工作进行监督。
      《条例》重点强化了公共场所经营者的责任,加重了处罚力度。禁止吸烟场所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要对场所内的吸烟者予以劝阻,不听劝阻的,要求其离开或者拒绝为其提供服务,或者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同时,经营者或者管理者违反规定的,由控制吸烟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不听劝阻的,由控制吸烟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百元的罚款。
  《条例》还规定,大型群众性活动和公务活动中,不得提供烟草制品,不得放置烟具和附有烟草广告的物品。          (摘自6月28日《青岛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