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版:综合信息总第1181期 >2013-07-02编印

青岛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执行2013年修改的《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事宜的通知
刊发日期:2013-07-02 阅读次数: 作者:lxxwzx  语音阅读:
各区、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已由山东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于2013年6月2日通过,并于当日公布施行,现就执行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全面准确进行宣传
  本次《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省条例)修改主要涉及方便群众办理《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取消合法生育二孩时间间隔、实现奖励扶助和特别扶助政策的法定化、对流动人口计生服务管理要求“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予以配合”等内容,特别是取消生育间隔是这次省条例修改的重点内容,体现了生育关怀,有利于育龄妇女的身心健康,有利于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和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生育权益。各区市要采取多种形式,对省条例修改内容广泛宣传,取消生育间隔是对二孩生育时间限制规定的废止,不能理解为放开二孩生育政策,二孩生育的条件仍然需要严格执行现行规定。要向群众宣传出生性别比偏高问题的危害,要引导群众合理安排二孩生育时间,避免扎堆生育,对将来孩子入学、就医、就业等造成影响。
  二、及时受理生育申请
  《生育证》的审批属于行政许可,是公民合法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法律凭证,符合省条例规定条件生育第二个子女必须依法申领《生育证》,否则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符合生育二孩条件的夫妻应当在妊娠前办理《生育证》,妊娠前未申请办理生育证的,镇街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要责令其妊娠后补办生育证。生育时仍未申请补办生育证的,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当事人要自觉遵守相关规定,各区市要切实贯彻国家、省、市关于方便群众办证的相关要求,积极主动地提供服务,做好《生育证》的审批工作。
  三、按照从旧兼从轻的原则追究责任
  根据山东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有关解释,2013年6月2日修改决定公布施行前违反间隔生育规定的,依照原条例规定依法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不予退还,作出的行政处分不能依据修改决定予以撤销;已经下达征收社会抚养费和行政处分决定的,行政处理决定仍然有效;尚未下达行政处理决定的,不再追究法律责任。
  四、做好出生人口的预测预警
  取消二孩生育间隔将对我市 2014年及以后几年的出生人口产生一定的影响,各区市要统计分析2013年《生育证》审批发放情况,2013 年《生育证》原申报数量不足的,要及时申请追加数量。认真分析预测2014年人口出生情况,进行出生人口预测发布,对今后几年可能出现的出生人口数量突升进行预警。
 
                                                            青岛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3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