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版:综合新闻总第1177期 >2013-06-25编印

《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实施办法
刊发日期:2013-06-25 阅读次数: 作者:lxxwzx  语音阅读:
  第二节 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 
  第十条 《廉政准则》第二条第一项所称"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是指个人独资或者与他人合资、合股经办商业或者其他企业,以个人或者他人名义入股的形式经办企业,私自以承包、租赁、受聘等方式从事商业和其他经营活动。 
  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廉政准则》第二条第二项所称"违反规定",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中办发〔2001〕10号)等有关党员领导干部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规定。 
  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理。所持有的股份或者证券应当在本实施办法发布后6个月内予以处理,不得继续持有。  
                             (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