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4月12日22时54分,刘某某(男,41岁,经济开发区刘家院西村人)驾驶鲁BL2177号重型自卸货车沿莱西市郭城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万福食品厂处,遇段某某(男,50岁,院上镇段家许村)未取得E类驾驶证、酒后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载其妻王某某由东向西行驶相撞,致段某某死亡,王某某受伤,刘某某肇事后逃逸。5月20日被查获,现刘某某已被刑事拘留。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交通肇事逃逸案。如果当时刘某某能采取报警、保护现场、抢救伤者等措施,其过错将较小,(因段某某属无证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且对行左拐弯,过错较大,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只需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但刘某某肇事逃逸,事故的性质发生了变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刘某某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