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1年3月10日,我市某公司安排周某和尹某到招远市进行市场开发,3月10日晚7时左右,由尹某开车,两人由招远回到水集教委家属楼大门处,周某下车在回家路上摔了一跤,后自己起来回家至门口,因体力不支碰到门上,由其妻扶回家中,并拨打120急救,到医院后当晚猝死。后企业向工伤认定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工伤部门不予认定为视同工伤的决定。
争议的焦点因工外出期间在回家之前均属于工作岗位
1、申请人周某家属和企业认为周某因工外出期间在回家之前属于工作岗位;
2、工伤认定部门不予认定因工死亡的理由。周某在工作中未有发病征兆,其已经由招远回到莱西居住的小区,下车后已经结束了当天的工作,在回家途中突发疾病死亡不能认定为视同工伤。
工伤认定部门作出不予认为因工死亡后,企业和周某的家属未提出复议和行政诉讼。
启示与思考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认定视同工伤。该案周某在下车后回家途中突发疾病在48小时内死亡,但其发病并非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不予认定视同工亡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