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些年来,随着车辆数量的增多、国家经济发展速度的加快,车辆流动也越来越频繁,同时,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率也呈现出上升的趋势。由于事故发生后,就会面临着法律责任及赔偿问题,特别是重特大事故发生后,因此当事人选择逃逸的现象可谓是屡见不鲜,但通过我们下面的分析可知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得不偿失。
交通肇事逃逸目前就法律、相关司法解释以及学术界的探讨来看,存在三种观点:第一种是根据1995年6月20日公安部关于《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查缉工作规定》第2条的规定:交通肇事后逃逸案件,是指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当事人故意驾驶车辆或弃车逃离交通事故现场的案件。“逃逸”即是逃离事故现场的行为。第二种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文称“解释”)第2条的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2条第1款规定和第2款第(1)至(5)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第三种是陈兴良《刑法疏议》中指出的,“逃逸是指发生交通事故后,不依法报警保护现场等待处理,而是私自逃跑,逃避法律追究的行为。”不论怎样定义交通肇事逃逸,逃逸是万万使不得。
一、逃逸尚不构成刑事责任时的影响。
1、交通肇事后逃逸将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 “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以及《山东省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规则(试行)》第十条“当事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推定原则认定责任:(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驾车逃逸的当事人承担主要责任,弃车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同等以上责任。”
可见,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无疑是加重了逃逸方对事故责任的承担,并且也加重了民事赔偿责任的比例。
2、交通肇事逃逸将面临罚款及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一百零一条 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3、商业险公司拒绝理赔。
目前中国范围内几乎全部车辆商业险保险合同均在保险条款里规定了交通肇事逃逸不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只要在投保时保险公司对该免责条款尽到了告知义务便是合法有效的,因此一旦肇事者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保险公司依据合同约定便可以拒绝理赔。
二、在交通事故造成一人重伤时逃逸便由民事案件转为刑事案件,肇事者将构成交通肇事罪承担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可见,在交通肇事造成一至三人重伤时,逃逸便要承担刑事责任,而在未逃逸时,只有在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时才承担刑事责任。
三、交通肇事逃逸将加重刑事责任的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交通肇事罪本属于过失犯罪,因此在定罪量刑时比较趋向于从轻处罚,因此构成此罪一般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且可以适用缓刑。但是,一旦肇事人员构成逃逸并要承担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往往因此法定刑期超出三年而丧失了适用缓刑这一条件,这也是刑法对交通肇事逃逸加重处罚的明显表现,目的就是遏制或减少逃逸现象。
(山东益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崔洪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