麦收季节来临,部分农户将麦收后秸秆露天焚烧,产生浓烟严重污染大气环境,甚至危及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现通告如下:
一、自2013年6月5日起至10月30日止,在全市范围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同时,禁止将农作物秸秆倒入河道、渠道、水库等水源之中。
二、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为本辖区秸秆禁烧工作第一责任人,对秸秆禁烧工作负总责。
三、加强对农用收割机管理,所有麦茬收割高度要低于15厘米;在联合收割机上安装秸秆切碎装置,将秸秆切碎后还田;鼓励发展小麦秸秆打捆机,将秸秆收集打捆。
四、凡违反规定焚烧秸秆的,一经查实情况属实的,市财政局根据焚烧的面积按照粮食直补标准扣除镇办调度款。对造成重大污染事故,导致重大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五、广大农户要积极宣传,相互监督,自觉遵守秸秆禁烧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投诉、举报焚烧秸秆污染环境的行为,举报电话:12369,随时接受举报,广泛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2013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