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版:公示总第1160期 >2013-05-22编印

莱西市参与公开评议的中层科室相关情况公示
刊发日期:2013-05-22 阅读次数: 作者:lxxwzx  语音阅读:
       1.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1)、城市规划区内非工业建设项目:171元/㎡;2)、城市规划区外非工业建设项目:40元/㎡(供热、供气除外);备注:高层建筑(公共建筑和住宅)十层(含)以上部分配套费减半征收。有效期至2009年12月31日。收费依据:西政发【2004】51号;西政发【2006】59号。
      2.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建安工程造价的2.6%。收费依据:鲁财综【2003】25号。
      3.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10元/㎡。收费依据:鲁财综字【2004】9号。
      4.城市公共卫生服务费,2000平方米以下:2500元;2000平方米以上3500元。收费依据:西政发【2000】29号。
      5.建筑垃圾处置费,不超过2元/立方米。收费依据:鲁价费发【1998】383号。
      6.测绘费,10765元/幅。收费依据:国测财字【2202】3号。
      7.建筑物放线费,2075元/件。收费依据:国测财字【2202】3号。
      8.规划设计费,按用地面积7650元/3公顷。收费依据:国家物价局、建设部【1993】价费字168号。
      9.城市规划技术服务费,1)、建设用地:按用地面积0.675元/㎡;2)、营业性用房及其他建筑:按建筑面积1.17元/㎡;3)、住宅:按建筑面积0.765元/㎡4)、工业厂房按建筑面积0.9元/㎡。收费依据:鲁价费发【2001】396号。
      10.城建档案馆技术咨询服务费,1.5元/㎡或双方协商。收费依据:鲁价费函【2003】97号、青价费【2004】161号。
      11.招标代理费,中标金额100(万元)以下工程招标(费率)1.0%;100-500(万元)工程招标(费率)0.7%;500-1000(万元)工程招标(费率)0.55%;1000-5000(万元)工程招标(费率)0.35%;5000-10000(万元)工程招标(费率)0.2%;10000-100000(万元)工程招标(费率)0.05%;1000000(万元)以上工程招标(费率)0.01%。收费依据:国家计委计价格【2002】1980号。注:现在按上述标准的80%收取。
      12.建筑垃圾清运费,15元/立方米。收费依据:鲁建城发【1996】350号。
      13.城市道路占用费,1)、占用人行道:0.30元/每昼夜每㎡。2)、占用车行道:0.50元/每昼夜每㎡。2)、占用繁华地段:1.00元/每昼夜每㎡。注:交纳道路挖掘费得施工工程不再缴纳占道费。收费依据:鲁价涉发【1994】185号。
      14.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1)沥青主次干道:240元/㎡。2)沥青一般干道:200元/㎡。3)水泥砼道路:320元/㎡。4)普通砼板人行道:70元/㎡。5)沙土路面:60元/㎡。收费依据:鲁建城字【1998】14号。
      15.临时占用绿地0.25元/平方米·日。收费依据:西政发【1996】17号。
      16.树木(花草)赔偿费,按规定标准现场勘查确定。收费依据:西政发【1996】17号。
      监督电话:88471831
   
市国土局矿产管理科
  负责人:吴青梅
  办公电话:83968806
  工作职责:乙类采矿权(延续、变更)许可。
  承诺内容:
  服务内容:为矿山企业办理采矿许可证的延续、变更工作。
  服务标准:
  1.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在采矿许可证到期的前一个月及时通知采矿企业做好采矿证延续、变更的准备工作;
  2.及时受理采矿企业的延续、变更申请,帮助矿山企业补充完善相关材料。
   收费标准:
  1.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标准:矿产品的销售收入×补偿费率×开采回采率。其中非金属矿(石墨、透辉岩、饰面花岗岩、建筑用砂石、砖瓦粘土等)为2%;征收依据:《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0号)
  2.采矿权使用费征收标准:1000元/平方公里。征收依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41号)。
  3.采矿权价款征收标准:由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确认后收取。征收依据:《山东省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收取使用管理暂行规定》。
  4.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征收标准:收缴标准×采矿许可证面积×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年限×影响系数。征收依据:《山东省矿山地质环境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鲁财综〔2005〕81号)。
  办结时限:在26个工作日内(法定期限为40个工作日)完成采矿证的延续、变更工作,颁发采矿许可证。
  监督电话:8483958
  
市国土局执法监察大队
  负责人:褚兴德
  办公电话:83968807  
  工作职责:依法制止、查处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
  承诺内容:
  服务内容:加强国土资源动态巡查,及时发现、制止和查处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减少用地单位和个人的经济损失。宣传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知识,提高全民国土资源法制观念,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国土资源。
  服务标准:
  1.组织协调各国土所做好动态巡查工作;
  2.宣传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知识;
  3.及时发现并制止违法行为;
  4.符合立案标准的及时立案进行查处。
  收费标准:涉及罚款的行政处罚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自由裁量权规定的数额进行。
  办结时限:立案查处的案件在2个月内办结,案情重大、复杂的,经领导批准可延长1个月。
  监督电话:88483958
  
市国土局驻行政服务中心窗口
  负责人:郭方廷
  办公电话:66035757
  工作职责:负责国土资源局驻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各项业务办理和人员的管理工作。
  承诺内容:
  服务内容:及时受理用地单位或个人建设项目预审和土地登记发证申请,并在承诺时限内办结。
  服务标准:及时受理和审核用地单位或个人的各项申请;协调局相关科室及时办理;在承诺时限内办结。
  收费标准:
     1.初始、变更登记;补发、换发土地证:土地登记费:党政机关、团体土地使用面积在2000平方米(含20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200元,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25元,最高不超过700元;企业土地使用权面积在1000平方米(含10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100元,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40元,最高不超过4万元;全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用地执行党政机关、团体收费标准;差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土地使用面积在5000平方米(含50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300元,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25元,最高不超过1万元;自收自支预算管理事业单位用地执行企业收费标准;城镇居民住房用地面积100平方米(含1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13元,每超过50平方米以内加收5元,最高不超过30元《山东省土地登记收费及其管理办法》(鲁土籍【1995】11号)。根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暂停征收11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青政发〔2012〕35号),2012年7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土地登记费暂停征收。
  2.出具地籍档案证明:档案证明费,单位每宗次200元,个人每宗次50元(鲁价费函【2009】74号)。
  3.土地抵押登记:档案证明费:单位每宗次200元,个人每宗次50元(鲁价费函【2009】74号)。
  4.商品房登记:土地登记费:党政机关、团体土地使用面积在2000平方米(含20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200元,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25元,最高不超过700元;企业土地使用权面积在1000平方米(含10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100元,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40元,最高不超过4万元;全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用地执行党政机关、团体收费标准;差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土地使用面积在5000平方米(含50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300元,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25元,最高不超过1万元;自收自支预算管理事业单位用地执行企业收费标准;城镇居民住房用地面积100平方米(含1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13元,每超过50平方米以内加收5元,最高不超过30元《山东省土地登记收费及其管理办法》(鲁土籍【1995】11号)。根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暂停征收11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青政发〔2012〕35号),2012年7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土地登记费暂停征收。
  办结时限:
  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4个工作日。
  2.初始、变更登记;补发、换发土地证13个工作日(须公告的,公告时限不计算在内)
  3.出具地籍档案证明13个工作日。
  4.土地抵押登记个人5个工作日,企业1.5个工作日。
  5.宅基地登记13个工作日。
  6.新商品房、二手商品房13个工作日,两证合一5个工作日。
  监督电话:66897111
 
市环保局管理科
  负责人:谢冬平
  办公电话:88499855-8010
  工作职责: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建设项目试生产环境保护审核。
  承诺内容:
  1.流程告知。工作人员必须按照标准化要求告知申请人所需材料和审批流程。
  2.按时办结。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自报验材料受理之日起11个工作日内出具批复意见(公示7日不计在内),建设项目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组织对环境保护设施进行现场检查并作出决定。
  3.及时公示。工作人员必须及时将审批项目向社会及公众公示。
  监督电话:88435063
 
市环保局监测站
  负责人:于丽华
  办公电话:88435799
  工作职责:负责全市环境质量监测、重点污染源监测;承担环境纠纷的监测和技术仲裁,为环境管理及科研提供公正的数据;负责编写全市环境质量状况报告;为社会提供环境监测有偿服务。
  承诺内容:
  1.服务内容:按照上级有关要求对全市环境管理工作提供科学准确的数据;为社会提供环境监测有偿服务。
  2.服务标准:在环境监测工作中严格按国家有关法规、标准、技术规范执行,对所有的监测任务实施严谨的质量保证措施,并保证工作的时效性;严格遵守《环境监测人员行为规范》,对所有的监测工作提供相同的服务质量。
  3.收费标准:鲁价费函〔2013〕10号文《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环境监测服务收费问题的复函》
  4.办结时限:编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报告》的项目,应在完成现场监测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编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表》的项目,应在进行监测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
  监督电话:88435063
 
市环保局环境监察大队
  负责人:张维喜
  办公电话:88436141
  工作职责:贯彻实施国家、省、市有关环境监察的政策和规章;依法对全市范围内污染治理设施、建设项目执行“三同时”制度、限期治理项目、环境与生态破坏事件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参与处理;协同参与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情况、污染源达标排放的日常监督管理和排污口规范化整治工作;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现场调查取证并提出处罚意见,对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监察;负责环境信访工作,对全市范围内污染事故、污染纠纷以及检举控告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并参与处理;负责排污申报工作,依法征收排污费。
  承诺内容:
  1.服务内容:查处环境违法行为、调处污染纠纷、开展排污申报、排污费征收工作。
  2.服务标准:规范执法行为:在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做到亮证执法、以理服人、以法服人、礼貌待人。同时严格执行“六项禁令”、“十不准”规定,依法进行环境执法监督检查,不得包庇纵容环境违法行为,切实履行监管职责、维护群众的环境权益。规范收费行为: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9号令《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和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国家经贸委第31号令《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公布的项目和标准执行。严格执行排污收费政策、规定和标准,严禁乱收费、乱摊派等违法、违纪行为。
  3、收费标准:废水:每污染当量0.9元;废气:每污染当量1.2元;噪声:每超标1分贝征收350元;每超标2分贝征收440元;每超标3分贝征收550元;每超标4分贝征收700元;每超标5分贝征收880元;每超标6分贝征收1100元;每超标7分贝征收1400元;每超标8分贝征收1700元;每超标9分贝征收2200元;每超标10分贝征收2800元;每超标11分贝征收3520元;每超标12分贝征收4400元;每超标13分贝征收5600元;每超标14分贝征收7040元;每超标15分贝征收8800元;每超标16及以上分贝征收11200元。
  监督电话:88435063  
 
市环保局驻行政服务中心窗口
  负责人:李吉霞
  办公电话:66035762
  工作职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承诺内容:
  1.依法审批,打造“高效环保”窗口,公示审批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时限、结果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不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2.精心服务,打造“服务环保”窗口,认真履行好工作职责,为企业和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3.对于即办项目,采用即时服务,即来即办;对于以下项目,严格遵守承诺时限办结: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报告书8个工作日、报告表4个工作日、审批登记表3个工作日。
  监督电话:88435063
  
市交通运输局运输管理处
  负责人:初德京
  办公电话:88437689
  工作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道路运输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规章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指示决定。
  2.负责实施本市普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货物专用运输经营(集装箱)、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等行政许可前现场勘查和监督检查工作。
  3.组织协调春运、黄金周等节假日运输以及重点物资、大宗物资、重点港站的运输组织工作,完成政府指令性运输任务的组织工作。
  4.负责全市营运驾驶员培训及机动车驾驶培训学校的行业监管工作。
  5.负责本辖区道路客、货运输秩序、道路运输证、经营范围、服务质量的管理工作。对违反道路运输法规的行为,可以按照处罚程序进行处罚。
  6.负责全市道路货物运输行业安全监管工作,组织开展道路货运企业年度查验工作。
  7.完成上级行政及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它工作。
  承诺内容:
  1.实行政务公开。 公开道路运输管理的法律法规;公开道路运输管理人员行为规范;公开申请办理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的范围、资格条件、办理程序以及机动车驾驶员报名流程,接受社会监督。
  2.规范服务,提高效率。全处干部职工认真遵守道路运输管理人员行为规范,规范使用服务用语,做到服务热情、言语文明、解释准确;提高办事效率,做到不推诿、不敷衍、不拖沓,树立运管行业良好形象。
  3.首问负责、一次性告知。首问责任人对前来办事人员做到热情接待、耐心解答。不属于本人岗位职责的,介绍引导其到相关窗口,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明确、耐心地告知其到有关部门。当事人办理有关事务因手续或材料不完备需退回补正的,工作人员应说明理由,并一次性告知需补充的材料和手续。
  4.坚持依法行政。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开展行政执法活动,做到严格执法、文明执法、公正执法,保证各项政策法规不折不扣贯彻执行。
  5.行业管理到位。深入开展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严厉打击全市驾培市场各类非法经营行为,加强对重点区域、重点部位、重点车辆的安全监督检查,保障道路货物运输市场和机动车驾驶培训市场安全健康稳定发展。
  6.廉洁勤政。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对全体党员干部严格要求,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严禁接受服务对象的任何馈赠和宴请,不以权谋私,不索、拿、卡、要。
  监督电话:88484289
 
市交通运输局出租车管理办公室
  负责人:王保平
  办公电话:88438874
  工作职责:
  1.认真宣传、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办法、制度。
  2.负责本市出租汽车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受理出租汽车经营者在运营中发生的服务质量投诉、举报。
  3.开展出租汽车行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表彰和奖励出租汽车行业文明创建中出现的好人好事和先进单位。
  承诺内容:
  1.坚持依法行政,做到执法的公开、公平、公正。确保执法零投诉。
  2.改进工作作风,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维护出租车市场秩序的行政管理。
  3.对乘客关于出租汽车的投诉于接到投诉后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结。
  监督电话:88484289
 
市交通运输局交通稽查大队
  负责人:张言勇
  办公电话:88488947
  工作职责:
  1.负责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方针、政策、规定。
  2.履行交通运政稽查职责,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
  3.治理车辆超限运输、保障公路完好畅通。
  4.负责本辖区内交通稽查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检查。
  5.接待处理有关人民来信来访。
  6.按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处理违章行为。
  7.完成政府批准、有关部门委托的交通检查事项。
  8.完成上级交办的其它工作。
  承诺内容:
  1.严格公正执法。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规范执法程序,严格执法行为,文明执法、公正执法、廉洁执法、高效执法,严肃查处交通运输违法案件,确保执法权力正确行使。        
  2.提高办事效率。依法办事、提高效率,方便群众,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处理违章。办理业务实行首问负责制,处理违章实行限时办结制,正常情况下处理违章不超过40分钟。立足车主业户的合法利益,坚持急事急办、特事特办,实行主动服务、延时服务。        
  3.确保服务质量。强化服务意识,端正服务态度,切实改进工作作风,对前来办事的车主业户接待热情、态度和蔼、语言文明,做到不让来办事的人员受冷落,不让工作事项受延误,不让群众利益受损害。 
  4.坚持政务公开。公开交通职责职能、政策规定、工作制度、处罚依据、处罚程序,接受社会监督。
  5.强化责任追究。对不按照路检路查规定对车辆实施检查的,不依法对车辆、财物实施强制措施的,不按照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的,不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交通行政处罚的,按行政问责的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6.加强廉政建设。严格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规定和要求,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教育,杜绝出现 “吃、拿、卡、要、报”现象,杜绝公权私用、杜绝私相收受,树立良好的交通稽查形象。
  监督电话:88484289
 
市交通运输局农村公路管理处
  负责人:任晓东
  办公电话:88484926
  工作职责:负责全市农村公路规划、建设及养护管理。
  承诺内容:
  1.按期完成2项市政府重点工程建设;完成养护大中修工程;确保工程质量合格率100%,履约率100%,安全生产零事故。
  2.进一步完善养护管理制度,加快养护管理制度化、规范化建设;积极开展养护质量年活动,确保县、乡道养护优良率提高2个百分点。
  3.加强队伍建设,推行责任文化和细节管理理念,在打造精品工程的同时,注重和谐工地建设。
  4.根据市局分工,做好青龙高速公路建设协调服务工作;做好大沽河堤顶道路建设监管及协调工作。
  监督电话:88484289                             (下转13版)